3.1.3 1993年出台第二部《土地法》
农民土地使用权得到扩大,但仍未能满足生产需要。1993年7月,越国会审议通过第二部《土地法》,规定:第一、农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可进行转换、转让、继承、抵押、出租等;第二、首次实行土地作价,便于国家与土地使用者进行交易;第三、土地使用者可申办土地使用证书,还可将土地作为对外合作的投入;第四、将居住用地细分为农村居住用地和城镇居住用地;第五、土地使用期限由原来15年延至20-50年;第六、若土地使用者家庭有困难,缺乏劳动力,可将土地转租他人,但期限不超过3年;第七、国外组织和个人、国际组织、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都可租用土地。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一、交付土地,不需支付使用费;二、交付土地,需要支付使用费;三、租用土地,支付租金等。交付土地的对象主要是农民,租用土地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土地使用权可进行转让。 论文网
3.1.4 1998年对第二部《土地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1998年12月,越国会对第二部《土地法》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规定可转换、转让、继承、抵押、出租、作价土地使用权,为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创造条件。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延至70年。同时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换仅限于农业用地和林业用地。实际上,交易双方若户籍不在同一地方,则很难顺利交易。
3.1.5 2001年继续进行修改和补充
2001年,越政府继续修改和补充第二部《土地法》,提出土地定价的原则,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价格,以此作为征收土地转让税、变更土地用途手续费、土地租金、国家征用土地补偿金等税费的基础。同时,越政府首次允许回国投资并长期居住的越侨、对国家作出贡献的人、长期在越生活并致力于越国家建设的文学家和科学家、希望在越长期居住的人等购买房屋和相连土地的使用权,以吸引越侨和有专长的人才在越投资建设。
3.1.6 2003年颁布第三部《土地法》
规定土地归全民所有,国家代表全民拥有土地处置权,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土地用途,规定土地交易量和使用期限,决定土地使用、出租、回收、变更用途、定价等事宜。越南土地实行四级管理体系。国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全国土地使用规划,行使最高监督权。政府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决定各省、直辖市土地使用规划,以及国防和安全用地规划,负责配置土地资源,并由资源环境部具体负责。各省、直辖市、县人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土地管理权。乡镇设立土地办公室,负责处理土地行政事务。企业、农户、个人可通过租赁、向政府申请、接受转让、参与土地拍卖等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3.2 越南农村土地金发展现状
3.2.1 越南农村土地金融改革方面取得的主要成就
第一,在政策方面,越南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五项权能是指转让权、交易权、出租权、继承权、抵押权。
转让权是指从事农业、植树造林的家庭户、个人在如下条件下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移居他处者、转移行业者以及不可能直接劳动者。交易权是指国家交给个人经营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可以进行买卖。继承权是指国家交给个人经营农作物生长期短的农业地、水产养殖业地,其使用者死亡后, 继承者须根据财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家庭户中的成员,如有死亡者,则其他成员有权继续使用。若家庭户成员全部死亡,无继承人, 国家收回土地。抵押权是指农业地、林业地的使用者有权在向国家批准的国家银行、越南信用组织机构借贷生产时,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可向越南国内的经济组织机构、个人抵押宅地,借贷款项。出租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由于鲜寡孤独,生活困难,转换行业而生活不稳定或缺少劳动力时,可以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进行生产,期限不能超过3年。情况特别困难者,租期可延长, 由政府规定。政府对使用权,出租,有关费用进行征收,这些是符合市场机制,集合了金融收入。另外也解决国家利益与国外投资者利益的冲突。通过土地公开拍卖一步一步减少“黑交易”,保证公开,透明。土地金融税收越来越完善帮助政府有效地管理。发布有关的税收通知为了帮忙各个使用者,投资者有效地运行,节省,减少有害的投机,发展农村土地金融市场发展。税收是用来建设基础建设,改善人民生活。越南土地制度革新的过程, 也是不断强化农地产权的法律支持体系建设的过程,这使农民的土地权利拥有了法律权利的性质与形式。在规范的法律制度秩序下,农民的土地产权权利具有权威性, 更容易实施产权保护, 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越南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及其法律匹配过程适应了越南国内农业发展和农民对土地制度变革的需要, 具备制度演化的动态相容性。文献综述 中越农村土地金融现状比较研究(4):http://www.751com.cn/jingji/lunwen_766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