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存在的问题分析
(1)阿里小贷身份特殊,定位模糊。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组织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没有完善的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虽然小贷公司经营金融业务,但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不受《商业银行法》的管理。因而小贷公司也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和无法获得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叶盛,严露 2013)
(2)阿里小贷资本规模有限,后续资金来源不足。
在制度上阿里金融作为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可用于贷款的资金有限,按照银监会1:0.5的指导杠杆率计算,阿里金融两家小贷公司可供放贷的资金最多为24亿元。而随着近期民营银行的呼声渐起,阿里金融有望获批银行牌照。从而解决可放贷资金不足的问题。(李晓海 2010)
(3)阿里小贷转型困难,不确定性因素多。
据相关规定,小贷公司在自愿原则下可以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但基本条件是银行必须控股或全资经营。
(4)阿里小贷与支付宝资金无法关联。
2010年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宝被划分为非金融机构。规定表明支付机构需要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以保障沉淀资金安全,2010年6月8日支付宝确认工商银行作为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由于阿里小贷身份不清还不能利用支付宝拥有的巨大资金链获取收益。(廉薇 2013)
(5)客户主体的局限性使得市场拓展受限。
阿里小贷依托而发展的金融产品使得其客户主体限于年轻化客户群以及阿里电商平台上的商户,在网络普及较低的农村,以及线下中小企业的需求得不到满足,阿里小贷的市场深入拓展受到限制。(赖智慧 2012)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分析
1.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1)小额贷款公司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特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试点开始全面铺开。
(2)发展现状
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591家,同比增长16.12%,贷款余额9079亿元,同比增长20.49%;前三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886亿元。其中江苏、浙江两省小贷公司前三季度贷款余额之和占全国的23%,占比最大。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余额有所增长。
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小贷行业正在逐渐告别过去“粗放”、单一的经营模式,越来越多的小贷公司开始转向规模化发展、集约式经营的方向,甚至迈向了资本市场。
(杨林生,杨德才 2012)近年来,一批有资本实力和业务经验的互联网巨头先后进驻小贷行业,继阿里巴巴、苏宁云商成功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之后,百度和京东近日也正准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已通过前置审批流程。作为小贷行业的新进入者,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也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庞大的客户群体,以及基于“大数据”的风控体系,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业务形态和风控模式,对既有市场发起了冲击。随着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加入,小贷行业的既有格局和发展模式也在悄然改变。 阿里小贷开题报告(6):http://www.751com.cn/kaiti/lunwen_46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