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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险产品营销方式的不合理。在国内,大部分保险产品的销售都是通过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进行销售。许多保险销售人员的薪酬都是通过业务提成获取的,有些并没有公司合同的保护,这些都造成了保险销售人员归属感的微弱。因此,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许多保险销售人员不惜破坏公司的诚信原则对客户进行欺骗以获取业务提成。
    3、大社会环境的素质偏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许多方面仍不及发达国家,包括大社会环境的人员素质偏低,这一现状也表现在保险行为过程。许多投保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惜违背自己的诚实信用,对保险公司进行欺诈性行为,比如在如实告知义务中不彻底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
    4、国内保险法规的不完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商业保险法制定仅有两次,许多保险法规都有进行修订的必要性。利用保险法律不完善的漏洞,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运用一切手段。这一切一方面导致了保险市场的诚信缺失,另一方面却无任何致害人受到法律严惩。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新《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可见,在保险活动或交易过程中,双方的关系人的所有关于保险交易的行为都必须基于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之所以在保险行为有如此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险的社会职能。保险的产生来源于当初为了稳定商业贸易的正常运行,而保险发展至今,也已经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密切关系。保险除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两项功能外,社会管理功能也是现代保险的一项重要功能。这一功能决定了保险在社会中的特殊性,它与社会稳定有着密切联系。一旦在保险活动过程中,保险活动双方未以诚信交易作为行为准则,将对社会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
        2、信息的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人是基于保险标的的情况信息进行承保及制定保险费率的,而关于保险标的的信息,投保人一定会比保险人更清楚了解。另一方面,由于保险活动中显现了许多保险的专业知识,保险公司在专业知识这方面有明显优于投保人的优势。投保人容易因为自身专业性的局限,而在保险活动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利位置。由以上两点可知,保险合同双方只有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才能将保险的优点最大程度的展现出来,使得保险活动稳定地执行下去。
        3、保险业的发展。从成本角度而言,如果双方都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成本。无论从哪个行业,诚信是当事人交易的重要前提,也是当事人日后稳定长期交易的重要基础。唯有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以诚信为准则进行合法交易,才是保险业稳定快速发展的强力因素。
    (三)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相关条例
        无论是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还是修订前的《保险法》,我国的保险法规都极其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称之为最大诚信原则。新《保险法》第七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条保险法规明确了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市场中的被重视程度。其中,新《保险法》在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如实告知义务,包括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以及保险人的明确说明。本文将就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法律进行浅析探讨。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事项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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