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所适用的法律表现出了鲜明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不但体现在中国法律与租界法律的并立,也体现在上海同时存在当时世界上的几大法系。这种表现使得中国籍律师在上海执业的难度不断提升,但同时伴随着这种难度,这些律师们也得到了更为广阔的活动空间和发展前景。
2.2 组织形式
1912年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和1927年颁布的《律师章程》都对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规定, 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华籍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其他形式也有法律事务所、司法服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本质上都是律师开展业务的形式但其名称不同。民国时期的律师事物大多也由个人经营,律师都属于自由职业者。在实际调研中发现,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不是很大,通常其有两种组成模式:一种是律师单独组织的“单独制”律所,另一种是由几个律师合作组成的“合伙制”律所。两种组成方式相比,后者的数量还是比较多的。
在当时的上海,纵观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它们有着差不多的内部构成,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主任。在“单独制”的律所中,主任作为律所的组建人负责律所内的一切事务;“合伙制”的律所,主任惯例是由资历深、民望高或出资较多的人担任,但也需要合作律师的相互推选。主任作为对律所里的事务拥有最高的决定权的人,一般只有一个人担任 。
律师。想要在上海执行律师职务必须是在司法机关登记的具有律师资格的人。他们可以使用自己的名义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接受并办理各类案件。当然了所里的律师也并不都是一样的,他们也分为合作律师和非合作律师。合作律师根据办理案件的数量计算自己的收入,除此以外还有所内给予的分红:而非合作律师的工资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比较固定的,远少于和做律师的收入,他们只能根据办案数量获得报酬,。文献综述
律师帮办。帮办的概念有些争议,但实质上帮办与现代的律师助理相类似,大部分的工作都是帮助律师处理一些简单的事务,他们都是从律所内领取固定工资的,而这个固定工资当然就不是很高的了。
其他办事员。包括书记、账房、翻译、交际主任等。这些人都是一个律所内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多数是律所的雇员,固定从所内领取工资。
这些人员一起组成的一个完整的集体就是律所了,整个律所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有效的运转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