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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络诽谤发展背景及其特点

    (一)网络诽谤的发展背景

    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罪的不同,顾名思义,在于“网络”二字。前者主要以在网上散布虚假事实区别于后者。互联网的发展不可避免地成为网络犯罪最重要的背景。

    在互联网1.0时代,网络以单向传播为主,向人们传输信息,个人基本是作为网络信息的接收者存在。因此也有“秀才不出门,全知天下事”被真正实现的说法。至2004年,互联网2.0的概念被提出。互联网2.0更注重的是用户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网络平台与网络平台间的互动,简言之,1.0是单向互动,2.0则是双向互动。在互联网2.0的基础上,自媒体逐步发展起来,个人在网络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互联网也由“信息媒介”向“生活平台”转换。 基于此,网络与现实世界的界限被不断模糊,有人称网络为与现实世界平行的“第二社会”,双层社会的逐步形成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温床。如今,互联网3.0的概念已被提出,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势必使之成为一个与现实世界高度接轨的领域。

        在不断的发展变幻中,网络犯罪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改变。最初的网络犯罪基本等同于“计算机犯罪”,主要指的是攻击系统、传播破坏性程序的一类犯罪,网络的定位是犯罪对象;到第二阶段,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出现,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便利性、匿名性等特征实施犯罪,例如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等,其本质仍与传统犯罪无异;至第三阶段,网络已成为犯罪空间,一些犯罪仅在网络此特定环境下才可能存活,比如网络诽谤,剔除此背景,虚构的事实既无法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力,也无法造成显著伤害。 在此阶段,传统刑法显得不再能很好适用,探寻传统刑法在网络犯罪中的新适用空间显得尤为重要。文献综述

    (二)网络诽谤的特征

    第一,低门槛、低成本。网络诽谤多发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息是否经过核实把关。传统的媒介中,无论是电视新闻或者报纸、杂志,始终发布的是经过选择的言论,他们将众多事件中较为重要、有报道意义的推送到人们面前。与之相反,由于现在网络言论几乎没有限制,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讯息,部分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时不加筛选,任意发表辱骂性、诋毁性言论,使网络语言环境变得糟糕。同时,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的成本几乎为零,有些人甚至本着“好玩”的心理随意捏造。

    第二,难以确定责任主体,追责较为困难。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很难确定发布消息背后的真正操作者,即使是同一个IP地址,也可能是不同的使用者。另外,网络惊人的传播速度使消息的来源被不断虚化,真正的源头难以寻找。同样以传统媒体为例,这类媒体一般有确定的责任人,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就没有太大困难。这一特性同样促就了网络谣言的兴起。

    第三,传播速度快。以微博为例,陈坤个人即拥有7700万粉丝,而另一些本身并非公众人物的,比如“作业本”,亦拥有近900万的粉丝。一个人说一句话即可有数以万计的转载量,这在微博时代开始之前是完全不存在的。这种传播速度同时也适用于谣言,谣言甚至因人们的好奇心理而表现出更为坚韧的生命力。以近几年众所周知的“被死亡”事件为例,多位名人,包括成龙、余秋雨、金庸等人,都在网络上相继被传言死亡,时间、地点、死因都具体传神。短时间内这些消息即被大量转发。更可怕的是,竟有传统媒体不加核实进行了正式报道。 这些都为谣言提供了滋长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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