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是迫在眉睫的危险和没有紧急救助必要的危险。急需救助者已经重伤奄奄一息躺在路边,再不救助就有死亡的危险,这时义务人是有救助义务的,危难中挽救生命本就是见危不救罪设定的本意。当一个人只是受了轻伤,即便义务人不马上救助,他人也没有生命危险,这时义务人就没有救助的义务。刑法不能要求义务人去做一个时时帮助他人的好人,刑法只是为义务人设定了其作为公民的义务底线。
第四类是有救助可能性的危险与没有救助可能性的危险。当一个人已经死亡和一个人
处于重伤的时候,义务人对于前者已经没有救助的必要,后者才需要救助。这一点很好理解,只有还能救的才需要救。
第五类是亲眼见到的危险和道听途说的危险。当义务人看到一个人处于危难之中和义务人听说一个人处于危难之中,只有前者才有救助的义务,对于后者,第一,你不能确定危险是否真实存在;第二,你不能确定那个该危险值得救助,这就跟假想的危险一样,刑法不能要求义务人有预料未来危险的能力。
第六类是导致重伤、死亡的危险和导致轻伤的危险。该罪设定的本身就是希望能够挽救更多的生命,而不是逼迫人们凡事都要互相帮助。刑法无法设定道德义务,只能设定道德的底线,而公民的生命安全就是道德的底线,所以将重伤、死亡设定为见危不救罪的处罚点,是有理可依的。将轻伤设定为处罚依据,会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综上可知,见危不救的“危险”的内涵为:必须是亲眼看见的、正在发生的、迫在眉睫的,并且具有救助可能性,不救助会导致重伤或者死亡严重后果的人身危险。不包括义务人自认为他人很危险的情况。
4 见危不救产生的原因
4.1 当今社会人情冷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不再像以前一样,谁家有急事,邻里都会伸出手帮助一把,而是看见麻烦,避而远之,唯恐会给自己惹上麻烦,这就是“陌生人社会”的现状。更严重的是,现代社会的“看客”现象越来越严重,不仅是不伸出援助之手,更是落井下石的嘲讽。社会的大风向如此发展,见危不救事件层出不穷也是见怪不怪了。
4.2 国家、政府等公权力组织对公民保护不力
这一点主要是对于救助者来说的,现代社会的发展也不可避免的滋生着一些恶劣的事件,这也是现在人们不愿意救助的主要原因。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碰瓷来对他人敲诈勒索,还有更多的被救助者隐瞒事实的真相,诬陷救助者为危害行为做出之人,以期望可以敲诈些钱财。越来越多的本来好心的救助者不敢再实施救助行为,因为对于这些以相当于诈骗行为来敲诈钱财的“被救助者”,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止和惩罚,以至于这些人层出不穷,人们也不敢随意的献出自己的爱心。文献综述
4.3 利益冲突下的见危不救
这个就比较好理解了,比如甲见到自己的仇人溺水了,不去救助,看着他死亡。在这种那个情况下,甲是没有相应的救助义务的,不救助也仅是受到道德的谴责。在利益冲突下的见危不救事件更是常见。
5 理论界对于见危不救入罪的争议
对于见危不救入罪的争议一直都存在,支持者与反对者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5.1 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之间的转化
见危不救一直以来都是作为一个道德问题存在,一旦要把它上升为刑法犯罪,则应当明确道德义务是否能够转化为法律义务。
博登海默曾说过,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重叠的。 所以肯定者认为,法律与道德其实并有没明确的界限,一旦一个问题严重到其发生具有常态性,并且仅仅靠道德的谴责已经不能够制止其发生时,势必要将其上升到刑法的高度,通过刑法的相应刑罚规定来达到警示的作用。 其实现在的法律规范大部分都是起源于道德规范,当道德无法遏制一些不法事件时,法律的介入也是必要。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