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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政府应当制定和建立完善的农民权益保护条款和申诉通道    12
    参考文献    13
    1  绪论
    1.1  概述
    农村宅基地不仅仅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之一,更重要的是它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住房保障。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中国亿万农民的生活密切相关[1]。在中国,宅基地更多的是充当保障性的角色,而忽略了其财产性的角色,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种政策的控制显得越来越与现实社会的发展相矛盾。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框架主要由《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构成[2],但是具体来看,其对于宅基地的界定模糊不清,不能很好的解决许多现实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对政策了解的相对匮乏,就很有可能导致农户对宅基地在所有权、处置、继承、抵押等方面的政策认知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损害[3]。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的农村土地矛盾也越来越突出,政府和农户都迫切希望一个能更好地适应中国农村土地发展的农村宅基地政策。而在此之前,事先做好村民对于宅基地权利的认知、态度这些方面的调研无疑是至关重要的[4]。
    1.2  研究背景
    有资料显示,2000-2011年,我国的农村人口减少了1.33亿人,但是农村居民点的用地面积却增加了3045万亩。其中人均用地高达229平方米。这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此外,政策宣传力度不到位、土地延伸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对于人情网络的态度、征地补偿问题等等有关农村土地的问题也愈演愈烈[5-8]。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围绕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意愿研究[9-10]也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
    1.3  国内研究现状  
    谢琳[11]等人认为:法律规定不一定就是现实的制度,有关农地流转制度的法律规定只有得到博弈各方的认同并达到均衡状态,才可能成为博弈规则,所以说,如果法律规定不能成为博弈参与者共享的心智模式,那么法律的作用就会弱化甚至无效,于是,博弈参与者的认知有了重要的制度意义。但是该说法的提出仅仅限于对村干部的调查,而不是农民群体,其准确性有待商榷;李景国[12]提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主要目标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而不是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宅基地制度改革关系到8亿多农村户籍人口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应该吸收农民代表参与,充分听取和吸纳他们合理合法的意见和建议,使新制度能够得到农民认同。这种观点突出强调了制度改革前要做好农民态度的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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