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mass incidents),是由一定人数参加的,表达某种利益诉求或受某种社会情绪影响而形成的无组织的违反社会规范的事件。在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随着事件的扩大而不断参与其中的不仅有直接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对事件主体或事件本身持同情、支持态度的旁观者和从众者,即非直接利益参与者。这些人本与事件和时间直接利益相关者无直接利益关联,却由于认知(cognitive)、情绪(emotion)、意志(volition)等心理因素加入到群体性事件中,并很快成为事件的重要推动力量。
群体性事件中非直接利益群体参与者的行为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范围,受关注程度,激烈程度与向度四个维度都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所以对群体性事件中非直接利益群体的行为机制研究对正确引导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方向,控制发展规模和影响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当前群体性事件中非直接利益性参与群体的行为的研究,探究非直接利益参与者行为的分类,及不同行为的作用,将群体性事件发展的整个过程透明化,并引导人们透过群体性事件看到其背后深层的社会原因,有助于为全面认识和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实现社会稳定的最大化;同时,在促进我国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调整和角色再定位,促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1群体性事件及非直接利益性主体概念界定
1.1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概念界定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认识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尚没有规范的,标准的统一的定义。至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概念,大多数学者都是根据论述的需要从某一个角度予以界定。
1.1.1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
群体性事件并非舶来词,而是我国对这一社会现象的称谓。群体性事件即骚乱的委婉表达方式,亦即社会群体与统治当局的冲突与对立,指社会底层为争取自身权益与统治阶层的对抗,或因统治阶层不当行为触怒民众,引发的与统治阶层冲突与对立。
最早见“群体性事件”这一提法的时间是2005年。2004年,国务院委托专家完成了“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的报告。2005年7月7日,中组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当前中国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有些矛盾集中显现,并因此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纠正了所谓“骚乱”这一说法,而代之以“群体性事件”[1]。而此后政治,社会研究领域也开始使用这个新术语。
对于“群体性事件”这一术语单光鼐先生认为: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有的是为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所允许的,有的是超越和违反现有的规章制度的,所以现在用“群体性事件”这种中性的说法是比较妥当的[2]。
2009年9月,具有较浓厚官方背景的《党的建设辞典》将群体性事件这个新词汇收录其中,相对来说比较权威地代表了官方的观点: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3]。目前大部分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学术专著或理论文章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基本上是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尽管许多学者对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抱持同情态度,但是在现行法律和社会规范(暂且不论规范的合理与合法性)下参与者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僭越了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