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问题探讨前言
目前,我国的经济在保持迅猛发展势头的同时,社会的组织架构也发生了巨大的扭转,“三口小家”和老龄化并行演变,养老问题在城市未就业和农村居民这一群体中越来越凸显,因此养老保障的问题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关注。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形成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同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这项决定。这项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城乡的不平衡,淡化了它们之间矛盾,对社会的公平公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从全国目前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大力推广,但在落实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探讨。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理论概述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内涵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新农保”和“城居保”两者融合而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共同组成了涵盖全国人民的养老保险系统。按照我国政府颁布的《关于成立整体的城乡住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这一重要文件,大致可以将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定义为[1]:以城乡住民他们自己愿意入保为前提,我国政府、个体、组织一起承担,按照归宿地的相关制度,成立权力与使命相统一,个人和社会统筹相融合的养老保险的措施。它依据可连续、保基本、全涵盖、有弹性的方案规划,强调以提高公正性、变动性、连续性为要点,施展社会保险制具备调整社会收益不均匀的状况、保证人们最根本的生活水平、推动我国的经济和谐成长的意义。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形成
在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指点和关怀下,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建立,并且全国范围内都将得到实施,其中便指出了六十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无需缴费也依然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从各区域实行的情况来看,“城居保”与“新农保”这两项制度被并轨,而且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但仍有不尽相同之处,比如农村居民待遇不如城镇居民。关于养老这个问题[2],全人类都无法避免。社会的发达程度和老龄化问题以及养老问题均成正比例关系。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能否被妥善处理对与我国社会的稳定相当重要,对每个个体、对每个家庭更为关键,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筑美丽中华和达成中国梦的前提,但目前我们迫切需要解决一些在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另外,通过这些年的摸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教训,于是在1997年我国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确定成立完善的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说明了这项制度变动的总体方向和主要思路。在后来的演化中变得逐渐成熟,在体制上涵盖了所有的正式员工。关于城乡的养老保险,在概括了1991年开始在我国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政策及 2003 年之后部分区域“新农保”的方针及经验后,2009年我国又发布了《实行新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建议》,重点提了“新农保”试点的筹款形式、资金运作根本准则、方式以及结构等内容,从此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了正规化的运行。国家建议的目标是该试点可以涵盖面为我国十分之一的县,并让其在后续的工作中得到补充完善,最后能够在全国全面实行,2020 年以前大致对年龄达标的住民实现全部涵盖。其中2014年遵循我国政府关于合并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和要求[3],并在吸取新农保以及城镇住民养老保险试点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政府指出,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结合在一起一体化推广,成立完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在我国范围内全面铺开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