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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对外反倾销行业结构单一。据相关产业统计资料分析,我国一直以来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案件,涉及到钢铁、农产品、轻工、电子、化工等多个行业,当中,与化工相关的案件最多,所占比例甚至超过了2/3。这与国际社会反倾销化工制品集中度高相吻合,所以在我国这也属于正常现象。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口量迅速增长,其中化工产品进口增长仍然保持较快速度,而且因为化工产品是一种明确的公式化产品,在调查中更容易确定,为我国产业调查局反倾销调查减少了很多阻碍,同时也有利于相关企业联合起来进行申诉。
    作为文护贸易秩序的一项有效防御手段,反倾销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用。虽然反倾销有利于降低竞争率,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但是过度了容易出现国内行业垄断现象,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当前我国反倾销面临的问题
    (一)反倾销立法上存在不足
    2001 年中国颁布《反倾销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修改和完善了1997 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一些不足,做了一些改进,但是与欧盟等发达国家颁布的相关反倾销法相比,比如《WTO 反倾销协议》,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就相形见绌了。第一,立法的层次低,可能会影响其应用效果。现行的《反倾销条例》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并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它的效力比较低下,适用效果受到损害,一旦某些条款与更具法律效力的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条款起冲突了,就有可能造成失效。况且,从整体来看,反倾销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仅靠现行的《反倾销条例》很难充分调配社会各项资源顺利地进行反倾销调查,从而制定有效的抵制措施。第二,《反倾销条例》中的某些规定仍然不是很明确,以及和国际惯例以及相关立法吻合。举个例子,比如对损害的定义,《WTO 反倾销协议》中认为,“损害的确定”中的“损害”是分实质损害与实质损害威胁两种,在实际案件中确定损害元素时不是归为一类,而是要求分情况的,并且另外对实质损害威胁的审查元素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却没有对这两种因素分开对待,作出明确区分,甚至没有意识到这两种元素的差别是很大的。结果,就可能会导致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分不清损害与损害威胁两者的区别和审查元素,不知道自己要申请哪种反倾销类别。如果反倾销相关人员对这两种损害元素缺乏明确认知,就会对反倾销调查造成阻碍,影响公平的裁决。再举个例子,《WTO反倾销协议》中还明确规定 ,各国因为反倾销所发生的冲突如果解决不了,可以申请世贸组织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帮助协调及调查,这表明国际社会逐渐趋向于行政裁决司法化,但是中国现行的《反倾销条例》则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还没产生那种意识。所以说,有关方倾销方面的立法与国际社会相比,真的有很多不足之处,亟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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