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 19 1
数据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不断加大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力度。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商品类别来看,涉及电子、纺织、化工、机械、建材、五金制品、农产品、汽车、纸张等14个行业,其中涉及化工的案件数为232起,居首位,占比21.91%;其次是机械工业,共148起,占比约13.98%;位居第三的是轻工业,共计143起,占比13.50%。涉及上述三个行业的反倾销调查数,合计占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总数的47%。
(3)世界部分国家在对倾销的确认上具有强烈的主观意识和任意性。西方国家对于倾销的确认并不是从倾销构成的要件出发,而是带有主观意识,认为只要有倾销行为的举证便认定为倾销[1]。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在《反倾销协议》中对构成倾销的要件做了规定,但在对倾销和损害的认定上规定的较为模糊,再加上各国国内有关反倾销的条例不尽相同,因此世界各国纷纷从本国利益解释反倾销条款,这直接导致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屡屡遭受不公平的反倾销调查。最荒唐的一个例子当属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征收的1105%的反倾销税,创下世界之最,而导致的原因居然是墨西哥当局错将包装箱尺寸当做产品价格来判定[5]。
(4)在反倾销税的征收上,对于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国家不使用统一的标准,而是带有歧视性的区别对待。从倾销幅度的认定上看,中国商品在最终裁决中普遍要高于其他国家,且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也明显偏高[6]。由于世界各国对于产品分类有所差异,如欧盟对于农产品的分类对国内国外就有两套标准,因而也导致了各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标准有所不同。在反倾销案件中,西方各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歧视性标准,征收高的惩罚性关税,严重阻碍世界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影响相关产业的平稳发展。如90年代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对中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有很大一部分为300%~600%[6]。又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胚布的反倾销诉讼中,征收平均税率为12%,但对中国则是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5]。
(5)反倾销措施遭到滥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反倾销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滥用反倾销措施,原因是因为反倾销措施运用起来合法简单且不易遭受他国报复。与关税不同,征收反倾销税似乎不被认为是一种限制进口的贸易壁垒,而被当做是消除不公平竞争的途径[7]。随着WTO相关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反倾销是WTO协议认可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因此以反倾销名义作为借口实施保护的做法越来越普遍。从理论上讲,只要一个国家的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向进口国廉价出售商品并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那么进口国就有权利实施反倾销措施。但事实上,近年来在不存在倾销事实且并未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一些进口国仍然向出口商实施反倾销措施[7]。因为只要一国贸易进入反倾销司法程序,对于进口国产业就会带来好的发展机会。同时,反倾销在制约外国商品进口方面效果明显且迅速,因为反倾销调查本身就能够达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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