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12
结 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1 引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税制改革,开始实施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进一步改革增值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我国一直保持着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格局。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带来的重复征税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变化需要。因此,出现了“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这一方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税制得以发展的必然趋势。自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11年被批准推行,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范围到2013年8月1日为止已经推行到全国。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2014年1月1日被纳入“营改增”范围标志着营改增范围已经包括了整个交通运输业。自2014年6月1日起,政府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营改增”最后三个行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的方案也将陆续推出。这意着,在“十二五规划”最后一年即2015年,中国将告别营业税,全面施行增值税。
在我国,增值税收入占我国总税收的26%左右,营业税占16%(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局相关数据计算得出)左右,可见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收入。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两税并行造成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服务业发展被阻碍、税收征管困难等的弊端越发显现出来。而“营改增”不仅可以使得产业结构向有利的方向调整,也能加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所以“营改增”显得尤为重要。
2 电信业“营改增”的理论阐释
2.1 电信业的概念及特征
电信业(Telecommunication Business)是由电信网提供的面向公众的一种业务,指的是利用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比如电磁系统或光电系统),进行图像、音频、视频等电子传输的业务活动。电信业按业务类型可以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含有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此外,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也包括在内,增值电信业务也包括两类。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包括固定通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和数据通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包括集群通信、无线寻呼、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网络接入、设施服务和网络托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数据处理、多方通信、虚拟专网和数据中心,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存储转发、呼叫中心、因特网接入、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电信业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对于人们的影响非常深远。电信业具有以下特征:(1)全局性。电信业属于网络经济,也就是说,电信业必须保证在全国有统一的网络,实现各部分网络的互联互通。一定范围内的电信业需要全网的配合才能使得全部信息有效传递。(2)经济性。电信业的经济性包括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规模经济性是指产品的成本随生产规模的扩大而降低,达到一定规模产生效益;范围经济性是指在已存在的业务上追加新的业务的成本低于单独提供新的业务的成本。(3)外部性。外部性是指一定的经济行为对外部的影响,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一定的经济行为对外部产生积极影响就叫做正外部性,而电信业的正外部性表现为边际效用递增。负外部性是指随着电信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网络服务的质量越发下降,表现为以他人得不到服务为代价的对某些人的服务。(4)高沉没成本。电信业前期投入的固定资本很大而且基本无法移作他用,这些成本具有很大的“沉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