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中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亦指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通称。可以将其定义为:已满14岁至25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法律、依法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叫做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来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单单从它的意思来了解青少年分为青年和少年, “青年”是指人从十五751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751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 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岁左右开始逐渐走向社会来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青少年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有了以上问题的了解我们就可以针对青少年犯罪来进行探讨了。20359
(二)青少年犯罪主要类型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城市青少年犯罪中主要表现的是两种:一种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第二种是盗窃及“两抢”犯罪。 青少年的这两种类型的犯罪可以看出基本都是围绕着打架斗殴的性质在里面的,都是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社会秩序类犯罪类型。青少年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期,是一个从不成熟的自我逐步走向成熟的自我的过程,对人生的影响是全面而又根本的。这一时期最为常见的是伴随着成长而发生的各种问题,包括情绪的不稳定,缺乏安全感,不知如何与异性相处,理想与现实不符的困惑,自我意识的高涨所引发的对家庭和学校及社会的不满,批评和反抗等。在各方面发展的脚步也不一致,在这个阶段的青少年可能身体成长的比较快在身高,四肢,声音等各方面都有比较大的成长,但是同时在心理发展中反而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存在叛逆,冲动,急躁。这样就很有可能在遇事处事不能很冷静的控制自己的情绪,只能运用暴力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在对社会的未知感比较强烈,又急切的渴望要去融入这个社会的状态,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时就容易跟着歪风走上不良少年的道路。在青少年时期的同学朋友之间的交往是十分重要的,俗话说的好交什么样的朋友走什么样的路,一群损友大家之间的所谓兄弟自认为的情义其实都是在往一个不良的方向发展。这类犯罪集中在17-20岁左右的青少年,他们与成年人的盗窃,抢劫,诈骗的目的不一样,他们可能只是对这类活动的好奇为了满足自己的成就感,寻求不正常的精神刺激。而第二种盗窃及“两抢”犯罪类型,这类青少年可能教育文化水平并不高,学历收入都不是特别的理想,但又存在着浓烈的自负的心态,还甚至有种反社会的心里。对收入也有着不切实际的幻想,想靠自己的不劳而获来来获得金钱上的满足,甚至过度的挥霍完全没有节制。另一方面,自己又不肯通过自己的努力,靠自己的努力从正当途径来改变自己。沉迷于网络:对虚幻网络世界的依赖,长期沉迷于网吧。
(三)青少年犯罪的研究趋势
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其犯罪的严重性、反复性、长期性、潜在危险已日益为全社会所认识。著名教育家蔡元培曾说过:“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学校,个体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家庭是个体成长、素质养成及人格形成的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外部环境。”不良的社会社会环境是促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幕后黑手,学校的教育不当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源。美国社会学家阿马托通过对1300多名的青少年的实证调查发现家庭结构是导致青少年行为越轨,药物滥用,过早性体验,学业失败以及心灵创伤的众多高危危险因子。 我国在中央综治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推出实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调动基层力量,做好社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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