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贾林青主编的《保险法判案新解》2011年6月出版。在保险案例研究七保险人之保险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对《保险法》第17条的理解和适用)一般情况下,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用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上述规定明确了格式条款提供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首先,应当以恰当的方式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其次,如果对方当事人有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就合同条款的含义给予进一步的说明。
上述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事先拟定的条款,制定该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在交易中通常处于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此外,格式条款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普通对其确切含义难以理解。
保险公司通行的缔约模式:在保险业长期以来通行的经营模式中,财产保险合同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保险单,记载保险公司承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名称等内容;另一部分内容为保险合同条款文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所使用的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记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免除以及理赔程序等。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单与格式条款是相互分离的,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并且大量印制,而保险单则是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决定承保后单独打印而成的。保险公司将保险单与格式条款粘贴在一起并且加盖骑缝章,有时则将两份文件各自独立地交付给投保人;有时要求投保人签收,有时并不要求投保人签收。
柳经纬《保险法》2007年版。第三节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应用:多数学者认为保险起源于海上借贷。但可以肯定的是,保险制度肇始于海上保险,是和海上贸易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第四节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概况:保险法最初是在海上保险的惯例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由人保财险主编的《保险法基础知识》2011年出版。保险代理人从业规则。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活动。同时,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活动,保险监管机构还制定了从事保险代理的规则。其中的兼业代理机构其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单。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三、对保险人监管的建议的参考文献
在《人民日报》电子版《国内保费近八成通过中介实现 保监会将清理整顿中介市》目前,保险中介已成为我国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00多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0万余家,保险营销员300多万人。国内保险市场八成保费借由中介渠道实现。这一行业健康状况事关保险业存亡,也关系千万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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