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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是指研究者首先根据自己的经验信息(可能是社会事实,也可能是历史资料),提出所欲解决的问题.然后依据问题的需要设计出涵盖这些经验信息的一个个理想类型,再将其运用于更大范围的社会文化现象的解释。“理想类型”的方法论价值在于,可以对杂乱无章的研究素材进行有效的归类和比较,以展示不同社会文化现象之间的差异性或同一性。把“理想类型”概念运用于政治法律现象的比较研究,韦伯进而提出了“法律理想类型”概念。韦伯认为,任何统治系统的有效性都依赖于某种正当性。正当性的来源可能是某种社会传统或情感,也可能是某种价值信念或成文法规定。根据不同的正当性来源,韦伯将人类历史上的统治系统分为三种:(一)传统型的统治:即统治效力来自于对古老规则和权力之神圣性的宣称和信仰。在这种类型中,权力关系的双方都认可一套由来已久的行为方式,这套行为方式不一定为语言文字所表达,可能只是由于其世代沿袭而成为一种习惯性的力量。(二)个人魅力型的统治:即统治效力依赖于对某一个人以及他所揭示或规定的某种规范模式或秩序(个人魅力权威)所具有的特殊神圣性、英雄主义或非凡个性的效忠。所谓“个人魅力”,是指某些人所特有的超常人格力量或品质。(三)法律理性的统治(法理型统治),即统治效力依赖于内部逻辑一致的法律规则以及得到法律授权的行政管理人员所发布的命令。这种统治方式与『两种统治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它不依赖于与个人有关的身份或属性,是一种“非人格化”的统治。44776
    很显然,韦伯的“法律理想类型”概念是建立在下列两条标准之上的:(一)形式性(formality),即一种法律制度是否“使用内在于这种法律制度之中的决策标准”。这决定了它的系统自治程度。如果一则法令的制定出台只是为了执行宗教、政治等法律之外的目的,并且这则法令只有在符合这些法律外在目的的情况下才被遵守,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实质的”。相反,如果法律的制定和遵守只是因为法律制度标准和意义,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形式的”。(二)理性(rationality),即一种法律制度是否“按照一种统一的决策标准来处理所有类似案件”,这决定了该制度所确立的规则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程度。如韦伯认为,判决可能基于神谕或魔法而作出.这时,作出判决的人(如巫师)被认为具有超凡能力,因此其判决才受人尊重;判决也可以基于世俗理由而作出,这时。法律的发现是基于个别冲突的解决。为达成个案的具体公平,而成为判决先例;判决还可以藉由认知技术论文网,基于抽象规则的应用而作出"。当判决由神谕或魔法作出时,法律是“不理性的”;当判决是依据先例而解决个案时,法律也属于“不理性的”,只有在判决依据抽象原则作出时,法律才属于“理性的”。
    二、国内经验:
    从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或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自己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然而,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呢?显而易见,这个问式之中已然隐含了一个针对中国法学更为直接同时也更为根本的问题,即作为应当提供中国自己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法学,为什么没有完成这项使命?或者如内在批判路径(即以中国法学承诺的目标来批判中国法学的角度)所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据此,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我个人的回答,亦即透过对这个论题的理论讨论而阐明界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              对“理想图景”的强调,在根本上意着要把一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于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而绝不能沦为只当然地信奉“西方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因此,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实质不在于个性或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在于主体性,在于中国本身于思想上的主体性:其核心在于形成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亦即一种二者不分的世界结构下的中国观),并根据这种中国观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构进程。简言之,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中国不仅必须是一个“主权的中国”,而且还必须是一个“主体性的中国”!这一探寻中国主体性的努力,可以说是中国当下思想的最为重要的使命之一,也是中国当下思想的全新的使命之一。  在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为主题的系列论文中,邓正来实际上提出了一种以秩序之建构及其正当性为核心问题的中国法律哲学观,其任务就是建构一种“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本文中将首先分析邓正来以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为核心问题的中国法律哲学观,指出“国家”在其中扮演的基本分析单位的角色,以及在此基础上,“世界结构”成为了当下中国法律哲学之使命的一种历史性条件。基于对这种法律哲学观的分析,笔者试图指出,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为主题的系列论文,不仅强调了世界结构是这种法律哲学观的历史性条件,还隐含着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必须考虑的三类正义问题,亦即全球正义与国际正义、多代人正义与一代人正义、个人行为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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