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家罗尔斯在其名作《正义论》中,曾经提出了一种程序正义理论,即程序正义并不具备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他在构筑他的正义理论体系时,是以程序倾向为特色的。在他看来,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而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就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的”,“以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后来,西方国家将其规定在各自的立法中。实行程序公开原则,对案件进行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以及即公安、检察人员侦查、起诉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等等都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从而为程序的公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保证。这些外国理论为我研究程序正义的概念及内涵都提供了重要的信息。44784
联系到我国的情况,我国著名法学家樊崇义教授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就重点论述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体现的程序正义方面的问题,以及陈瑞华教授著作的《刑事审判原理论》、左卫民教授著作的《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陈光中教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等一大批专家教授对此都有研究。论文网
我在阅读了他们的文章和专著之后吸收和采纳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同时自己也有所创新创作了这篇论文,本文将程序正义重点做出研究和论述,以及联系我国新诉讼法研究。论文首先论述了程序正义的概念,在论述程序正义的概念时分析了它的内涵,包括科学性、平等性、中立性、公开性和参与性。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制度化体现,分别从侦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证人的出庭作证制度三方面来论述。侦查阶段作为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取证的关键时期,以往的刑事诉讼经验为我们证实,不当的侦查是导致审判有误的直接原因。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制度的设立,是对整个诉讼活动的监督和保护,同时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科学性内涵;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的确立上有着重要的意义,起着里程碑的作用,对证据的合法性正当性在司法运作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很好并且有效的制止非法取证行为,保证程序的正义性;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判断证人证言的有效性,能够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也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制度。最后,我研究了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程序正义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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