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凭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4.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须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以前劳动仲裁受理争议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已经建立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并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况下双方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也不受理。如今有了这条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不承认你的事实劳动关系,你也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确立了劳动关系后,你就可以进一步要求你的其他劳动权利了。
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经济得到比较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关于劳动立法的进程还是比较缓慢,仅有1995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支撑,而后,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不协调使得人民对能够更好规制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出台表示了强烈的愿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更加注重提升劳动者的地位,更加强调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事实劳动关系规定的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
新《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明确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等等。
3.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很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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