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研究现状Cedric Dawkins 在《Beyond Wages and Working Conditions: A Conceptualization of Labor Un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中提到工会的声音是一种改变的能力,使员工摆脱接受或逃避令人反感的状态,同时工会也具有倾听、解决问题以及提供防范报复的保障措施的能力。企业工会作为一个员工和雇主之间沟通的直接渠道, 工人们可以通过工会组织表达自己的不满 。
ZengyiXie 在《Labor Law in China》一书中的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中提到,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命名为咨询、调解、仲裁服务委员会。在1996年就业法庭法案的规定下,申请人向法庭提出申诉,或者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调解,或者当事人没有做出这样的要求但调解员认为有一个很好的机会达成和解,然后咨询、调解、仲裁服务委员会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实现它,避免上法庭判决。当事人不能拒绝调解程序,在调解时的所有讨论内容都是保密的,更重要的是这项服务是免费的。日本地方政府也有设立劳动办公室,主要是提供劳动争议的咨询服务,并且为个人或集体的劳动争议调解和其他相关的行政工作提供支持。劳动方、资本方以及公益方构成了劳动委员会的成员,完美地体现了“三方原则” 。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和日本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十分重视调解程序,使之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57454
Ronald C. Brown在《Defusion of labor disputes in China: collective negotiations, mediation, arbitration, and the courts》中指出绝大多数的劳动纠纷产生于民营企业,而不是国有企业。原因在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它们更加注重盈利能力和底线。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应当采取启动内部的调解机制,进行协商和调解程序,形成企业工会预防和早期预警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强调了企业的义务 。源1自37518.论~文'网·www.751com.cn
(二) 国内研究现状
龚钰淋在《工会参与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研究》中认为,工会是协调劳资矛盾的“缓冲器”,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工会在不同劳动争议处理环节中的职责,但是因为工会自身存在缺乏独立性,以及工会参与调解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等问题,导致了工会参与调解大多流于形式 。
钱秀娟在《新时期如何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中提出,虽然工会调解和仲裁、诉讼被规定为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三种方式,但是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工会调解的结果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 。
陈瑶的《对完善我国工会在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中职能的思考》一文指出,企业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中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其原因在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比例偏低,并且在实际中所起到的作用与政府的意愿相背离 。
江永众在《我国企业劳动争议申诉处理机制的构建分析》中认为劳动争议的发生都是临时性的,大部分企业缺乏规范的调解机制,同时也缺少专业的调解人员,使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活动难以开展 。
姚锦钇在《浅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困境》中也提出了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导致其受制于企业,并且调解员在参与调解时存在区别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不能公平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导致了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失去了信任感 。
(三) 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企业工会参与调解劳动争议的成功案件数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使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的机制遭遇到了空前的困境。国内外的学者通过长期的研究,明确指出了工会对于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调解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对于我国企业工会处理劳动争议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各自的看法。例如,工会组织自身缺乏独立性、企业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存在缺乏固定专业的调解团队、与劳动争议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但是学者们对于我国企业工会在劳动争议中作用弱化的原因并没进行深入的探讨;且探讨的角度多从制度上出发,缺少对于人为因素的考虑;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也较为概括,并且有些建议在实际中难以实现,无法在短期内缓解企业工会在劳动争议中地位弱化的现状。因此,本文在参考国内外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上,进一步对我国企业工会在劳动争议中地位弱化的现状进行探讨。从多角度深入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诸多原因,并结合我国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提出可操作性高、效果佳的相关建议。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工会调解劳动争议这一职能的重要性,在降低劳动争议的上诉率的同时增加企业工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成功率,使工会组织履行其“第一道防线”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