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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儿童保护
    首先必须明确“儿童”的定义: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 其中“少年”指“人十岁左右到十五751岁的阶段”。而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是“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也同样是0-18岁。所以本文所讨论的“儿童”则是沿用《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儿童”的年龄规定。
    2.1、儿童群体作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属性
    弱势群体也被称为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根据社会学中对弱势群体的定义: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社会弱势群体并非真正的群体,它只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社会弱势群体包括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当然,这些都是具有交叉性的列举,并非完全分类。
    而从一个比较严谨的科学角度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分类,则可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则是指因为年龄、生理原因造成的弱势;而社会性弱势群体则是在指由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等。本课题所探讨的“儿童”就是属于前者生理性弱势群体,这种弱势正是由于儿童所处的年龄造成的。
    概括来说,儿童由于其年龄限制,身心未发展完全,尚未形成独立自主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以他们的想法是很容易受外界所影响。在这样的生理性的先天性弱势下,受到媒体报道伤害的几率也大很多。儿童作为弱势群体的一种,存在着几个突出类别:家庭贫困的儿童;残疾儿童;流动少年儿童,主要指农民工子女;家庭失效儿童,主要是指孤儿、单亲家庭儿童、受虐儿童等;游民儿童,主要指入狱、失业家庭的儿童。从这个层面来看,这些儿童在生理也好心理也罢都遭受到一定影响甚至创伤,所以媒体对儿童的报道一旦形成负面效应,那这些伤害对儿童的影响则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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