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立法语言
丁小欣,宿辉认为我国建设工程保修度的立法语言存在缺陷。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例子,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与该文件中的“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混淆不清,当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以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该款项与“质量保修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又是如何?所谓的“缺陷责任期(DefectsLiabilityPeriod)”与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缺陷通知期(DefectsNo-deificationPeriod)”的关系又是怎样的[4]?笔者认为围绕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而建立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示范性文本等多方主体、多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的存在,这些文件中的很多条款在法律语言和专业定义上冲突和混淆,这将不利于我国使得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更加完善与先进。
另外,我国不少学者就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研究提出了不少看法。
孙华锋认为我国质量保修制度应用型人才缺乏[5]。质量保修制度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应用,而且发展的比较完善成熟。但是目前国内工程质量保修市场还不是很健全,如果不具备工程建筑质量保修方面的专业型的技术人才,是很难满足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这个行业的需求的。
于秀萍认为房屋保修范围不明确也是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说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规定了质量保修范围,但是仍然会常常出现关于保修范围的纠纷问题,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各个城市的气候特点导致建筑选材及建筑结构上存在差异性因而导致保修范围因地而异。
对此,不少专家学者也尝试着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4)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
高盛立、张娜、陈然都认为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解决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非常有效的措施。质量保修保险是规避经济市场风险的需要[6],并且也是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笔者认为,推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也有益于维护承包与发包双方的利益。结合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推行情况来看,这的确是一件有必要的事情,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专业人才和专业机构的稀缺以及保修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等原因,使得工程保修保险的推行存在一定的困难,目前国外保修保险制度发展的比较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更好的在国内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