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概念界定我国对于残疾人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根据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就是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上,有某种功能、组织丧失了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了以正常方式去从事活动的能力的社会人。 即在法律界定里,残疾人可以归结为在参与社会主流的生产生活中,因为生理问题和精神问题以及社会障碍而使得机会、权利受损或受限制的人。34756
2、 残疾人就业现状的相关研究
我国相对来说,有规模还比较大的残疾人群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使残疾人的就业也就必然的形成歧视,这种歧视第一从残疾人本身来考虑,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确实比非残疾人的要弱,他们可能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灵活的操作一些技术性比较强的机器或者无法快速的在工作中学会一些必要的技巧来满足工作的需要。另一个方面从雇主层面上来考虑,雇主会在有意或者无意识的情况下设定一些通过标准,而这些标准是残疾人无法达到的,包括现在的一些企业也鲜有健全的针对残疾人的培训方式和模式。在这种无法避免的社会性因素下,残疾人的就业因此也就面临难题,即使是成功就业,也是普遍性的低收入低操作型,社会和舆论对残疾人的标签性定位让公民普遍觉得残疾人有个保洁之类的工作已经是最宽限了。学者李源认为,残疾人就业太缺乏社会支持。与外国的残疾人就业比起来,我国的残疾人就业太缺乏社会支持,对社会资源的调动也不充分。论文网
我国对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的主体是政府。但对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的具体实践过程当中,实施的主体应该还包括非政府组织以及市场中的企业。并且在政府向残疾人群体实施就业援助的过程当中,就业援助的调控力很弱,机制创新也仅是浮于表面。用人单位为了提升企业竞争力和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会在效益增长时有必要的减少劳动力。因而,在残疾人群体就业援助的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市场中的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充分地去发挥出它们应有的效用。
和身体健全的人比起来,绝大多数的残疾人都处于劣势地位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一,文化程度低,缺少培训接和受教育的机会,况且没有一技之长,是很难在激烈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占有自己期望的位置的。以河南省举例,在156 万的贫困残疾人里,有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36.5 万,占了残疾人总人数的87.5%;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仅19.5 万,占了残疾人总人数的12.5%。 二是社会交际、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比较弱,因为缺乏竞争意识是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的。能力或意识的缺乏,使得残疾人群体在追求效率的市场竞争里成为了弱者,显得毫无竞争力。尽管各地政府都很关心残疾人的就业,也出台了不少援助措施,但实际安置残疾人群体就业的过程中依然困难重重。此外,还有少部分残疾人眼高手低,对能够胜任的工作不愿做,一张口就是要做坐办公室拿高薪水,使得用人单位只能大摇其头。
3、 残疾人就业促进的相关研究
我国早已初步形成了一系列针对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以《宪法》为核心法条,以《就业促进法》与《劳动法》等为基础法条,以《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保障法》为主体,最后以国务院、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条例和有关规章为补充 。这些政策相互补充与联系,构成了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一整套的政策体系,同时这些政策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实力不足以为残疾人提供大量的收入支持,因此有学者认为应该逐步为企业建立残疾人集中就业奖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企业充分的吸纳残疾人就业,并建立相应的反残疾歧视的政策和就业制度。也学者认为,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过程中是因为缺乏专业队伍介入和强有力的监督,才导致很多政策实施起来很困难,其中例如按比例就业这项政策,实施了将近二十年却收效甚微。促进残疾人的就业仅仅只是依靠残联和政府的几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比如民政部门,一个部门需要兼顾多种角色,那么无论是人力还是物力都显得捉襟见肘。 一些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集团愿意参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工作,但是由于缺乏了专业的方法和理念,没能很好的完成此项艰巨复杂的任务,总而言之得出的结论是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我国仍然缺乏专业队伍和强有力的资源整合的力量干预和参与,使得很多的政策都落实得比较困难。 残疾人就业文献综述参考文献:http://www.751com.cn/wenxian/lunwen_323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