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是以研究保险实务中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引发纠纷,阻碍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切入点。分析了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原因和具体体现,提出了一些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建议。据此,在学校图书馆,校外书店和网上数据库查阅大量相关文献,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现将这些文献的情况介绍如下:44774
一、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立法背景及意义的相关文献
法学教授郑云端主编的《保险法论》,2009年7月出版中说“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危害后果是保险制度产生、存在的前提条件。保险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弥补灾害事故损失的手段,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规避风险的最好方式。保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生活的稳定,保障国民安居乐业。在法律上,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经济上,是基于同一危险的多数人所构成的团体,为了弥补其中少数成员财产上的所需有组织有技术的一种制度;在保险功能上,是个人关联与社会关联的协调与融合。
二、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引发纠纷的具体体现和原因的文献
由王静在法律适用期刊上发表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2013,(2). 保险业发展至今, 保险产品日益丰富论文网, 保险技术也日趋精细化,保险合同条款复杂、冗长,专业性极强,并非具备普通阅读能力的常人通过自行阅读即能准确理解其涵义,仅仅通过提示注意不足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而且, 提示投保人阅读相关合同条款与向投保人就有关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两者在履行义务的主动性与程度上存在明显区别。 《保险法》第 17 条第 2 款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为保险人设定了提示以及明确说明两项法定义务, 保险人除尽到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这应当是其主动而为的积极行为。
新快报,庞倩影《保监会叫停“雾霾险”禁止“创新”博眼球》“雾霾险”是今年春季由人保财险和中国平安推出的保险产品。熊金超《一些银行为何屡屡“骗保”》法制日报,2014-03-15(1).刊登了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鄂南山区崇阳县沙坪镇有多位农民投诉称自己在储蓄所的存款单变成了多年期的保险单,如果想要把钱取出来,自己不但不能得到存款利息,反而还得给保险公司四五千元。他们说自己到储蓄所办理业务时,出于对储蓄所工作人员的信任,办理了他们介绍的利息高、送保险的存款业务。
范健主编的《商法》,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商事合同分为要合式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则不要求履行特定方式。他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它属于非要式合同。
由邵泽毅,赵凤强[2012,(5)]在山东审判期刊上发表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定与里定》论文。司法困惑之一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保险人对于保险条款的把握和理解, 因为是格式条款类的合同, 保险人占有足够的优势,但这实际上是豁免了投保人自行阅读和理解保险条款以主动规避交易风险的义务,这是另一个极端。这种极端下的现实是实践中巨大法律风险并没有促使保险人履行其说明义
务, 保险人仍然宁愿冒犯这一法律风险,也不去对保险格式条款作实质而有效解释和说明。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基本原则,投保人自己应当具备起码的交易谨慎和注意义务, 这不但不会损害到其知悉权, 还会更好的促进和保证权利的真正实现。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往往造成司法裁判难题。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文献综述:http://www.751com.cn/wenxian/lunwen_46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