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国有企业最新的政策性定义是于2011年9月30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字〔2011〕86号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其中,对于国有企业的定义是:“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整个文件是对1998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一个细微调整,而随着十八大的召开,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国有企业改革路线图”出台的准备工作也在加紧部署。因此,在新的改革形势下这一定义显得有些狭义。23550
关于国有企业的概念性表述,世界银行的政策研究报告是这样给出定义的:“由政府部门仅凭借所有权低温控制其管理决策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控制的企业,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大部分股份的企业,以及政府只持有少量股份但能有效控制的企业。”
同时,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兼并、破产等行为和程序,也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一样,其经营和管理体制都要在《公司法》的规定下运作,同样的,从职业化和市场化的角度来说它也遵从现代企业治理的结构和原则,在职业管理的层面上由股东大会、职业经理人、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论文网
在我国,国有企业当中还有几个相对特殊的组织存在,他们分别是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会,其中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外的企业制度当中也相应存在,但不同于国外的自发性和独立性的两个组织,我国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隶属于企业领导下、为企业运行和治理服务的两个具有一定企业管理职能的内部组织,它的组织和人事任命服从于国企管理层的统一人事安排,其领导人员和企业的部门领导者一样,属于我们常常称之为的“中层干部“;而党委则相对具有中国特色,在国企当中主要担负着政治核心的作用,并且为国企的发展和改革提供政治保障和方向上的建议,从实践的经验看,它的人员组成基本以企业的领导成员为班底,并且服从于所属系统或中央、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
同样的,在西方国家也存在着国有企业或者从功能与职能上类似与我国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势,其控制形式和管理手段以及与政府(或者国会)的关系都各有不同,但从总体上来看,国际上的大部分国家对于企业国有资产所占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政府(国会)等公共部门拥有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的企业即可以看作是国有企业,另外在个别国家,一些企业在持股比例或者国有资产上虽然达不到前者要求的普遍比重,但政府或公共部门却在事实上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的,也被看作是一种变相的国有企业。
综上所述,本文从学术角度研究的国有企业的数据和资料分析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是指政府可以凭借全部或者大部分的所有权对其进行控制的经济实体,或者以股份或者债务形势对其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同时,该经济组织本身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来获得利益。
2 国企变革的理论概述
社会结构的变迁所引起的国企改革连锁效应的突出表现层面即是国企的股权结构变革,这种股权结构的变革与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经济结构多样化和社会群体的意识形态转变都有着直接关系。可以说,股权结构的变革成为了研究社会结构变迁的重要领域,而关于股权结构改革的理论探讨,也成为了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国有企业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751com.cn/wenxian/lunwen_166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