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竞业限制制度的思考
田春苗在其著作《<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中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分析。关于竞业限制人员,其认为劳动者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应当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能否接触、了解、掌握单位商业秘密而进行具体分析, 不能笼统以职位高低一概而论。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其认为竞业限制协议还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在什么地域内不得自行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而这一区域大小的确定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不能泛泛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其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还应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使竞业限制协议对其失去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入公有领域或因其他合法原因已经公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等。
四、总结
我国法律史学界对竞业限制的讨论与研究是多角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竞业限制的概念及分类;竞业限制的立法目的;竞业限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离职后竞业限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款的立法完善。
总体上看,学术界就该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论著较多,多是关于竞业限制制度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于竞业限制的含义,学术界没有统一的定义。研究方法多是分析法,缺乏将中国的竞业限制制度与外国的竞业限制制度进行比较性研究。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很多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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