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社会责任是在媒体价值取向商业化与媒介社会公器角色的矛盾不断激化的背景下对媒体提出的核心要求,这意着在信息量爆炸的当今时代,媒体更应坚守自己的价值标准和理念,始终清晰,保持客观公正,帮助受众认清事实、做出理性判断,不断传递受众的表达诉求,注重核实信息,保护当事人隐私,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要做一个观察者,而不是一个判断者,当受众给予媒体充分的信任后,媒体竞争力的提升自然不言而喻。
二、“李天一案”中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李天一案”中媒体由于摒弃社会责任,造成大量缺乏事实依据的报道,这些报道不仅使得事实真相更加扑朔迷离,也间接造成公众靠近真相的过程更加曲折,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不仅“绑架”了非合理的舆论,也“绑架”了公众的知情权,更为严重的是,媒体不时冲击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背离了社会责任,给社会和公众带来了严重伤害。
(一)强化刻板成见,助推负面舆论
2013年2月22日,据微博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络编辑”的网友“王丰-SCMP”爆料:“北京来电:海淀公安分局昨天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叫做“李冠丰”的年轻男子,暗指涉事男子是李天一。并在微博结尾处附上了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的资料链接,暗指涉事男子就是李天一。后经北京警方证实此事属实,随后舆论沸腾。第二天的《新闻晨报》以“星二代李天一自毁前程,刚获释又涉嫌轮奸”为题揭出李天一过往的种种“罪行”,还直指此事仍是李天一所为。在案件发生初期,案情并不明朗,李天一等人还只是嫌疑人的身份,媒体就大肆评判,甚至为当事人定罪,未免不当。“星二代”、“自毁前程”、“又”等字眼造成先入为主,强化了网民对于李天一的刻板成见,它会造成人们对新闻事件简单化、固定化的印象,并且伴随着对该事物好恶的感情 ,有失媒体涉案报道的严肃性和严谨性。而媒体的专业责任就是实现社会表达的意见平衡、关系的平衡、设置情绪的平衡—“当社会笑的时候,不要让大家笑出狂妄,当社会哭的时候,不要让大家哭出沮丧。”
(二)忽视报道平衡,存在媒介审判
回顾“李天一案”中的媒体表现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报道都聚集于此案中的一方——李天一及其同伙,甚至不少媒体只报道李天一及其明星父母,并且负面报道居多,而对于受害女士、酒吧经理等另一方的报道少之又少。当舆论被一种声音所淹没时,相反的意见极易遭到打压,这样形成的舆论是不健康、不合理的。 “李天一案”中媒体报道单方面的倾向客观上压制了不同意见的表达,而在此状况下产生的舆论,难以是客观的、理智的。可以说,正是媒体报道的不平衡和不客观,使得在此案的报道中造成了媒介审判的现象。媒介审判又称新闻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现在性的“审判预设”。这最先是西方的新闻传播体系中引入的,意为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它虽然不能替代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审判,但能够制造和引导一种“群情激愤”的氛围,这种舆论氛围容易给法官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道德谴责,使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最终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还容易导致新闻媒体的职能越位。在法院对“李天一案”终审判决的前夕,出现了各种对李天一量刑的猜测,舆论一致认为不能轻判,可以说,李天一最终被判刑十年与舆论的步步紧逼不无关系。无论如何,媒体不能代替法律,媒体应做好一名环境的守望者,给予涉及新闻事件各方充分的表达和关注,当媒体对涉案报道单方面的报道影响司法公正时,不仅会伤害司法,更会伤害公众。 李天一案中的媒体社会责任缺失探析(3):http://www.751com.cn/xinwen/lunwen_5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