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做法是针对富裕国家而实行的,结合我国目前国情,暂时只能作为一种参考绝不能照搬,或许在未来的某一天中国经济水平高了,这一做法会被引用。
国外的税收调节措施也值得关注,例如:1994-1995年,英国实行三级税率,1-3900英镑征20的税,3901-25500英镑征24%的税,25501英镑以上征40%的税;日本的遗产税很有特色,在上世纪80年代,日本遗产税率最高时达到70%,这样做有一个好处,就是防止富人的子女在继承一大笔遗产后就靠遗产荒度,不思进取,遗产税的实行对日本的收入差距调节有很大作用;芬兰属于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其基尼系数只有0.25-0.26,中等收入者占全国总人数的80%,穷人和富人的比例都很小,这也要归功于芬兰强有力的税收政策。
英国、日本、芬兰的经验告诉我们,税收政策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具有很大作用,而我国的税收政策尚不完善,个人所得税等还不够健全,遗产税、社会保障税还没有开征,可见我国在税收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具有很大潜力,政府更应该抓住这一潜力健全、完善税制。 国内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研究现状综述(2):http://www.751com.cn/yanjiu/lunwen_13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