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新刑法认为无罪”或者“刑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说。这一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区别体现在,这一观点将“刑罚未执行完毕”和“新刑法认为无罪”并列作为判断新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标准。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十条规定:“规定行为不构成犯罪、减轻刑罚或以其他方式改善犯罪人状况的刑事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适用于在该法律生效之前实施相应行为的人,其中包括正在服刑或已经服刑完毕但有前科的人……如果犯罪人因犯罪行为正在服刑,而新的刑事法律对该行为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则应在新刑事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减轻刑罚。”
3.完全不适用模式
此种模式的主要观点,认为溯及力的效力仅限于新刑法生效以前及生效以后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即从新原则),将已经处理终结的案件排除在外。我国大陆地区就采用此种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十二条第2款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二)刑法溯及力的从轻原则 刑法溯及力的研究现状(2):http://www.751com.cn/yanjiu/lunwen_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