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非遗研究综述1.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在21世纪初才受到全球话语体系普遍公认[1]。但是,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至今存在争鸣。主要是其界定过程中的泛物质化问题。无论是此前的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还是国内学术界,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界定中的泛物质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是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给出的定义:“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2]。”这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具权威性的定义。45296
与此同时,国际上掀起了一股关于非遗概念的研究热。学者Janet Blake(2000) 从国际遗产法的发展历程、文化遗产与文化财的区分,文化遗产的本质,文化遗产、文化意识与文化权利等四个方面解析了文化遗产的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操作提供了一个立体型概念体系[3]。Dawson Munjeri(2004)将非遗从基于西方代表作的狭窄定义,逐渐扩大到传统、技艺、精神、感情、历史与社会等方面的维度[4]。随着遗产保护运动的深化与认知程度的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保护体系逐步得以完善与修正。
2.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经验性研究
国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经验性研究主要从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予以展开。
微观层面上,Rudy Demotteyi(2004) 以比利时的法国人社区为个案论文网,从法律的层面探讨了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5]。 同样,Susan O.Keitumetse(2009)以社区的视角探讨了可持续发展与文化遗产管理对接的可能性[6]。 这种研究视角以社区的实践经验来映射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过程中错综复杂的关系。
宏观层面上,Yang Jongsung(2004)的《韩国文化保护法》[7]、Londres.C(2005)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巴西经验》[8]、Ahmed Morsi(2005)的《关于非物质遗产研究与保护方案》[9]等文章详细地介绍了韩国、巴西、埃及等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所做的努力以及保护现状及其政策与措施。
在韩国,突出对文化传承人现实性的关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色与亮点,如政府或民间团体出资建立传系所,为传承人提供实质性的医疗与养老保险,同时加快民间技艺认定与制度性教育资历的对接等实惠性的措施与制度,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后顾之忧。
(二)国内非遗研究综述
1.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
结合中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在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释义是:“指各民族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10]。”著名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者苑利为其给出的定义为:“人类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传承至今,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学艺术类、工艺技艺类与节日仪式类传统文化事项[11]。” 黄虚峰在《文化产业政策与法律法规》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作了相应界定,提出非遗作为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身是非物质的,但又要依赖一定的物质载体得以体现,所以实物和场所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如传统戏剧演出时需要行头、道具、伴奏的乐器,此为实物;演出需要舞台,此为场所[12]。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黄胜进认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资本,应加快从文化遗产到文化资本的转化 [13]。张鸿雁、于晔以赫哲族“乌日贡 大会为例,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传承价值、审美艺术价值、经济开发价值、社会和谐价值[14]。罗琳、张世均以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背景,分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价值[15,16]。韩基灿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和谐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17]。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 需要从个体中概括出它们的共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http://www.751com.cn/yanjiu/lunwen_466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