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打赏
当前位置: 毕业论文 > 研究现状 >

第三方支付国内外研究现状概况

时间:2020-04-06 10:30来源:毕业论文
Berentsen(1998)认为电子货币影响包括基础货币、货币乘数等货币政策控制变量与政策传导机制,而这提高了中央银行进行货币供应量管理的难度[2]。Malte Krueger(1999)对Berentsen的观点进行了

Berentsen(1998)认为电子货币影响包括基础货币、货币乘数等货币政策控制变量与政策传导机制,而这提高了中央银行进行货币供应量管理的难度[2]。Malte Krueger(1999)对Berentsen的观点进行了评述,认为由于金融创新而造成的货币携带信息的减少使得货币政策更为艰难[3]。Catherine S. Weir等(2006)认为,用户将资金转至自身或他人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都可视作第三方支付[4]。N. Alexandris等(2000)实证提出了两种简单安全的电子支付系统协议模式,一是顾客的身份是可以追溯的,二是匿名电子现金支付,并进一步指出第三方支付在法律身份确认上的重要性,第三方支付企业处于金融业务与网络业务的接口处,监管困难[5]。Dan J. Kim(2005)研究了在B2C电子商务中信任的形成模式,并指出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涵盖了银行、消费者在线隐私保护机构等信用机构的服务,并对美国公司中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paypal进行了具体的介绍和分析[6]。Ziqi Liao等(2001)研究了消费者对于网上购物的态度,发现所售产品的内容、交易的安全性、价格、供应商的质量、互联网教育、互联网使用度显著地影响着消费者网购的意愿,网上交易网站可从这些方面着手解决交易困难[7]。47550

 国内研究现状

(1)  第三方支付性质界定

    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性质界定存在诸多争议,李伏安(2006)和阿拉木斯(2007)等人认为第三方支付认为具有网上银行的一部分功能和服务,类似于没有管制的银行[8][9]。宋仁杰、袁海威(2008)认为第三方支付应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10]。钟伟、顾弦(2010)建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从事“货币服务机构”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置于央行和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管之下[11]。马梅、朱晓明(2014)则建议准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12]。美国、欧洲大部分地区都将第三方支付定义为提供“货币服务”的机构。以上对第三方支付的性质界定问题虽有差异,但都认同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视作“金融机构”。而根据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目前央行将第三方支付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三个大的方面。即第三方支付机构暂时未被官方认可为“金融机构”。

性质界定不明将导致监管主体不明,从而导致监管存在支付服务与银行金融的之间的灰色地带论文网。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置于央行的监管之下。虽然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认证为金融机构,但事实上第三方支付企业目前涉及的业务与金融业务高度重叠、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也与金融监管类似。本文也倾向于将第三方支付服务视作金融服务,第三方支付企业视作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讨论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各项问题。

(2)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普遍存在的特殊的风险为信息科技风险和长尾风险[13]。艾志锋(2011)提出目前第三方支付存在客户备付金管理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网上洗钱问题、虚拟货币问题、信用卡套现问题及交易纠纷问题[14]。蒋先玲、徐晓兰(2014)提出第三方支付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第三方支付行业固有风险:如资金沉淀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利用第三方支付通道开展金融犯罪的风险;另一类是发展阶段性风险:单一故障风险和第三方支付业务向其他领域拓展衍生的金融风险[15]。张春燕(2011)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沉淀资金及利息的法律归属问题,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权占有沉淀资金的利息,可参考我国对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将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划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资金来源[16]。姚洁(2014)认为第三方支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互联网技术存在安全问题;第二是金融方面存在安全问题,包括私自调用备付金的风险,巨额沉淀资金利息问题易引发道德风险;三是法律方面存在安全问题,立法的不健全易产生纠纷;第四是第三方支付涉及到的资金安全问题,如易发生套现、洗钱等问题[17]。 第三方支付国内外研究现状概况:http://www.751com.cn/yanjiu/lunwen_49695.html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