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学说可以解决判决的合理性问题。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制定法等正式渊源解决了判决的合法性问题,而公正、法理学说等解决了判例的合理性问题,这两个方面在构建裁判规则时都是不可缺少的。” 分析学说的自身特性,我们不难发现,学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并且针对每一个所研究课题,大都实现了自我发现,分析,认证,反思的过程,可以有效地解决判决的合理性问题。
第五,法律适用过程有待学说的阐释。法律在制定后,由法官在司法中予以适用,但是抽象而生硬的法条必须经过法律解释之后才能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法律制定后,在适用上遇有疑义时,多借学说理论加以阐释……通说常为法院实务所采纳,有助于法律解释适用的安定。” 学说可以在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帮助法官理解法律的具体内涵,以便于法律适用的正确顺利进行。而这也是在前面历史分析中所提到的学说通过“外在途径”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751,对制定法或有权解释错误的纠正。制定法和有权解释必然存在缺陷,甚至错误,借用学说的科学性,灵活性可以疏释成文法的不合理性和僵硬性。在西方法律传统中,视法律的生命建立在合理、正当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若依照现有制定法对案件进行审判,所得结果明显违背了当地的法律传统(如公平正义,公序良俗),这时候,作为法律文化体现的学说便可以起到纠正作用,避免依据有缺陷的制定法司法而造成不正义的现象发生。而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中,确实出现过“错误的”有权解释,而针对这一现象,有些学者的表现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纠正和警示作用。④
其实除了前三条是专门针对我国的情况分析,后三条对于实行法治的国家均适用。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当今我国的社会背景下,学说作为法源是在各种需求的条件下产生的,是我们必须正视并予以重视的一个事实。
(二)学说:当今我国的一种非正式法源
在上部分,我们探讨了学说在当今我国作为法源的必要性,那么下面我们将对学说在我国法源的地位予以具体界定。在文章的开始,我们采取了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的分类方式。那么在这里,我们便对学说在当今我国的非正式法源的地位予以确定。
通过前面的历史分析,我们发现:在当今我国,主张以法治国。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也必须以制定法为依据,只有在制定法无相关规定时才能对学说等其他法源予以考虑,于是制定法在我国正式法源地位确定的同时也决定了学说等其他法源的非正式法源地位。在当今我国,学说作为法源并不具有强制的适用效果,其在法源中只是起到辅助,参考和指导作用。学说只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参考的资料,其尚未在正式文件中得到权威性或者明文的阐述与体现。结合在文章开始我们对非正式法源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学说在当今我国属于非正式法源。
那么,学说在我国以后的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有没有可能成为正式法源呢?纵观我国的历史,我们发现确实存在学说曾经成为正式法源的现象。那便是始于西汉中期、延续至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春秋决狱”,即抛弃法律,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者依据儒家思想,作出判决。 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我们可以发现,在学说作为正式法源的背后必须是当政者的支持,而采取该种方式的目的是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巩固当局者的统治地位。也就是说,要想成为正式法源,其背后必须得到强大的政治力量(而且一般是占绝对性优势的统治力量)的支持和认可,而且是出于有利于其自身的政治统治的功利目的。那么,结合当今国际环境和我国的国内环境,我们会发现,国际大环境中以“法治”为主调,也就是说均以制定法或判例法为正式法源,并且以法治的实现程度来衡量一个国家的先进性。而观察我国的国内环境,我们发现,以法治国,依法判案也已经成为一种观念深入人心;由革命党和领导党的角色向执政党转变,追求尽量少的干预,尽量多的指引;而法治作为一种治国之道在顺应国际大环境的条件下更是符合对正义,公平,民主的真正追求,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所以,学说成为正式法源的现象在以后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也不会出现。学说只能作为一种非正式法源发挥作用,但是却也是必不可少的。 学说在当今我国法源地位之探究(5):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