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世界各国逐渐减轻刑罚,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的限制、废除己成为国际社会刑法制度改革的趋势下,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仍然呈增长趋势。由此,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探讨的必要,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毕业论文深刻反思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论证了限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在我国的必要性。19838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限制
The Death Penalty And Restriction Theory Of Drug Crimes
The word gradually reduce the punishment, the drug crimes applicable restrictions to abolish death penalty has become a social system reform under the trend of criminal law, drug crimes in our country still show a trend of growth. Therefore, the study of drug crime death penalty is not only a theoretical discussion of necessary has more realistic significance Profound reflection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rug crime death penalty in this article, as well as the existing problemes and combining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demonstrates the limited drug crimes applicable the necessity of death in our country
前言
毒品犯罪破坏我国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危害性极大,我国一直在严厉打击。在保障人权的世界潮流中,中国目前对毒品犯罪依然保留死刑,这就引起了我国的反思。限制毒品犯罪死刑是世界刑事发展的趋势,但由于毒品犯罪的犯罪性质恶劣,需要对其限制死刑,否则违背了刑罚的价值观,不具有合理性。当前,虽仍可认为“国际法并未完全禁止使用死刑”,但死刑的废除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毒品犯罪死刑废除并未得到我国当前立法的支持,但鉴于运输毒品罪的特殊地位和其社会危害性,立法上或司法上先行废除其死刑的适用,对于减少我国死刑的适用、推进我国毒品犯罪死刑的废除具有现实意义。[1]
一.毒品犯罪死刑制度
(一)毒品犯罪的涵义
毒品犯罪是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份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毒品犯罪死刑制度
从最狭义的层面观察,毒品犯罪死刑制度就是当前立法性文件对毒品犯罪死刑问题作的文字规定。如果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毒品犯罪制度,毒品制度也不仅仅表现为文字,它更多的是一种社会的现实运行。因而有很多虽然没有表现为正规的法律文件,但已经制度化的具体操作,也应当作为毒品制度的一部分加以考虑,例如“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等。同时,分析法律文件时,还必须考虑它在何种程度上得到了现实的执行,因而不能直接在法律文本与制度之间划等号。另外,还必须注意到,制度有不同层面的体现,既有全国统一的制度,也有地方性的制度。因而探讨的对象就不能限于全国性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还必须包括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对毒品问题产生影响的各种规定。[2]
(三)我国毒品犯罪死刑的立法进程
2004年,赵秉志教授等学者却明确提出了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我国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问题。赵秉志教授指出:“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等贪利型职务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在现阶段亦应首先通过提高其死刑的适用标准以严格限制于减少死刑之适用,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持续深入的努力,力争在2020年前废止其死刑规定。”[5] 论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文献综述: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1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