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关于股东对内转让股权条件的规定
英美法系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上,是以任意性规范为原则,赋予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股权转让事宜,同时通过立法与司法判例排除对股权转让不合理的限制。美国《商业公司法(修正版示范文本)》第27条规定:“公司章程、工作细则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可对公司股份的转让或转让行为的登记备案作出限制规定。”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制度(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6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