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化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8
(一) 确定农村出嫁女身份的鉴定机构 •8
(二) 纠正村规民约的错误做法 8
(三) 合理利用民主协商机制 9
(四) 引导农村出嫁女提起民事诉讼 9
(五)推广股权固化模式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 谢 12
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解决机制探究--以广东省为例
引言
新中国成立后,原来由地主乡绅主持的农村生产格局被打破,中国农业走向集体化的道路。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经济迅猛发展。广东的乡村经济也随着迅速发展。而农村经济制度的发展主要是通过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以股权的形式让村民享受集体土地的红利。但是由于受传统封建习俗的影响,许多农村出嫁女的集体经济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而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未能很好解决当前出嫁女权益纠纷。但是现有的机制仍有制有值得借鉴之处,尤其是协商民主机制,通过民主协商后,村民对出嫁女利益分配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不管这样的协商最终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它起码对出嫁女和村民之间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缓和作用,使双方能够理解对方的立场。在现有法律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对实际情况的研究,探寻一条可行有效的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解决机制。
一、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的类型与成因
(一) 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的类型
1.农村出嫁女的概念
出嫁女亦可称为外嫁女,在传统意义上,出嫁女泛指所有本家因嫁娶原因离开原来家庭的成年女性。而本文所称的出嫁女与传统意义上的出嫁女不尽相同。本文出嫁女特指与本村以外的男人结婚、户口依然留在本村的妇女。出嫁女的概念还可延伸为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的“内嫁女”,离婚或丧偶的出嫁女,入赘女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出嫁女及其延伸概念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过程中对妇女权益的侵害而产生的专门的法律概念。
2.农村出嫁女直接经济权益受损的表现类型
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利益来源大概有以下几种:土地承包、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股份分红及集体福利。这也是出嫁女经济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形式。在第二轮的土地承包中,一些乡村地区实行带有一定性别歧视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致使许多出嫁女没能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伴随广东城镇化进程快速发展,对农村土地的征用量不断增加,征地补偿费用作为对失去土地村民的一种等价补偿。出嫁女原本应该和其他失去土地的村民一样得到相应的征地补偿款。而实际上,有些农村地区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对出嫁女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剥夺了他们应得的失地补偿款,少分甚至是不分任何征用补偿金。在股份分红及集体福利享有权和宅基地分配权方面,许多村庄也采取男女不平等政策,对出嫁女经济权益进行限制,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发众多纠纷和矛盾。当前广东地区出嫁女信访或诉讼的主要争议内容就是征地补偿款分配和股份分红的问题。
3.农村出嫁女非经济性权益受损的表现类型
集体经济权益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在中国当前的农村村民自治的环境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架构大多与村委会相混同,即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村长担任。这意着出嫁女集体经济中的直接经济权益受损的同时,其作为村民的一些基本民主权利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马克思曾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这理论同样适用于当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在出嫁女问题上的具体表现为,在农村自给自足的传统农耕时期,出嫁女与村集体不存在经济利益纠葛时,或者说村集体没有产生土地红利时,大部分村民与出嫁女的关系是友好和谐相处的,村集体的民主表决出嫁女是有权参与的,并且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发言权。甚至没有人会提出“出嫁女”这一概念。这不得不归功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大力宣传男女平等思想。然而一旦出嫁女与其他村民出现经济纠葛,原本和谐的局面就被打破了,村民想方设法突出自己与出嫁女的不同。甚至以村规民约的方式直接规定出嫁女不能享有任何集体经济权益。而且出嫁女在村集体中的民主权利也不复存在。甚至失去了村长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对村集体公共事项的表决权。然而在承担国家义务方面,村集体仍时刻惦记着户籍依然留在本村的出嫁女。出嫁女沦为村民自治制度下的二等公民。 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解决机制探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