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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机关“钓鱼执法”合理化的可行性研究(2)

时间:2018-10-23 19:31来源:毕业论文
一、 钓鱼执法的历史与现代经典案例 (一)钓鱼执法的历史 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欧洲大陆国家、日本、韩国、泰国、卢旺达、布隆迪等,对钓鱼执法有严格


一、 “钓鱼执法”的历史与现代经典案例
    (一)“钓鱼执法”的历史
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欧洲大陆国家、日本、韩国、泰国、卢旺达、布隆迪等,对“钓鱼执法”有严格限制,禁止使用“钓鱼执法”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认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公民的人格自律权。英国和美国将“钓鱼执法”称为“执法圈套”,作为执法部门常用的取证手段,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美国是“钓鱼执法”实施比较多的国家,取得的成果喜忧参半。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FBI在纽约进行了名为“阿伯斯坎”的调查行动,通过毫无底线的使用钓鱼执法行为发现了众多违法的官员腐败行为,并将这些高位官员成功定罪,在当时引起巨大轰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烟酒枪械爆炸物管理局启动代号为“速度与激情”的枪械钓鱼行动,执法人员选择监视购买枪支的买主,试图一举击溃地下枪械交易网,但行动失败使枪支落入毒贩手中,社会治安极受影响。2014年,美国国土安全部策划了一起“野鸡大学”钓鱼案,引诱不法中介上门。经过两年半布局,警方将黑中介全部取缔,然而一千余名涉事无辜留学生(多数来自我国与印度)因案发导致签证失效,面临学习、财产两失的局面。
《韩非子》记载,“卫嗣公使人为客过关市。关吏苛难之,因以金,乃舍之。公谓吏曰:‘某时有客过而所,与汝金,汝因遣之。’吏大怒,而以嗣公为明察。”[1]《隋书》记载,“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2]晋州刺史、南阳郡公等大官都中了隋文帝的“计”。
明清时,钓鱼执法的情况越发普遍。此时,各地方的地方工作主要倚靠吏,吏属于三代不能参加科举的贱籍,甚至没有薪水,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靠“钓鱼执法”。首先找到有钱无权的“鱼”与假装为穷苦人的外地无赖,外地无赖上门要求收留,如果“鱼”收留此无赖,第二天吏便上门,扣上窝藏逃犯的帽子,使“鱼”出钱,这种方式称为“活钓”;或将无名尸体趁天黑拉至“鱼”家门口,第二天吏以命案讹钱,这种方式称为“死钓”;或使烟花女子扮成良家妇女引诱出门在外的客商,吏以拐带良家妇女之罪讹钱,这种方式称为“放鸽钓”,也就是如今的“仙人跳”。
(二)我国“钓鱼执法”的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后最早的“钓鱼执法”起源于上海,最早出现于交通领域。20世纪90年代起,由于“非法营运”这一现象的产生,上海市颁布文件,使交通部门惩处这一现象,由于利益的存在,上海市的执法人员与“钩子”相辅相成,诞生了一条“钓鱼执法”经济链。其他地区、其他领域的执法部门由此发现了一条新型“执法方式”。
到目前为止,我国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各式各样的“钓鱼执法”行为,钓鱼方式也趋向于多样化,从网络平台到实际生活中的各行各业。经过查证相关新闻资料表现,“钓鱼执法”大致分为两类:一者为通过“钓鱼执法”惩处确实违法犯罪行为;二者为执法人员通过引诱的方式诱惑本无违法意图的公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前者还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各部门派出执法人员通过“钓鱼执法”对不法商贩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取缔或教育,第二种是执法人员利用自身身份“钓鱼”,私下对违法人员进行要挟,图谋“封口费”并保证不揭发其犯罪行为。但从资料中可以看出,以教育为目的的行为少之又少,多数都是执法人员引诱或要挟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实现自己的利益,目前已知的恶劣行为包括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款提成、贩毒案按数额奖励从而使民警与毒贩合作等。 我国行政机关“钓鱼执法”合理化的可行性研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24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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