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在这样的情形下其不会存在“污点”,不会被“标签理论”[2]所束缚;2、民事、行政各方面的权利得到恢复,与其他公民平等。民事活动中,我们最重信义,在有犯罪前科的前提下,与他人进行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民事行为时,会大大降低可信度。行政方面部分权利会被限制,对个人发展及其对社会的发展都不利;3、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避免未成年人报复社会,更好地减少再次犯罪,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和稳定;4、在就业过程中不须承担前科报告义务,即不需汇报自己所受到的刑罚情况。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建立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前文已经阐述过前科消灭对未成年人所产生的影响,那么有前科的存在则意着有与之相反的效果。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再加上,在当今社会,保护人权是大趋势,所以如何更好地保护人权是关键。相信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使得社会对他们心怀包容和宽容,让他们在一个充满关爱和温暖的环境中健康成长,也可以真正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
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国犯罪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所谓犯罪特殊预防即防止罪犯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大多数犯罪存在临时起意和他人教唆的情况,同预谋性和组织性强的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往往比较小,[3]还有只有少数犯罪是对社会危害性大的。构建该制度可以在社会形成很好的舆论,令他们得到认同和接纳,这是在帮助教育改造他们,使他们可以无阻碍地回归社会,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才算是真正起到了特殊预防的作用。
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未成年人处于一个特殊时期,有着很强的塑造性。家庭、学校和社会主要起到引导和榜样的作用,假如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那么也并不完全是其单方的责任。如果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和不能对其的心理进行疏导,那么很容易使未成年人感到被忽略。很多未成年人做一些出格的事情,初衷竟是为了引起家长的注意,又或者是在学校成绩不是特别好的学生想要获得老师的关注,这些都是在启示社会各方面要给予未成年人关心和爱护。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该制度的建立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我国实行的宽严相济的政策,主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一方面使未成年犯罪人受到刑罚的惩处,令其明白犯罪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另一方面给予他们机会,让他们通过接受教育来提高自己的能力,在就业时成为一个有用的人才。所以说该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与该政策相符的,同时也将实现保护未成年人之目的。
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展开实践,积累了一定的丰富经验。这些地区包括河北省、四川省、山东省等地区,分别实行了各自有特色的方案,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早在十几年前就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了“淡化前科”的做法。[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纲要,预示着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已正式纳入改革议程。从目前的经验来看,它们不仅体现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是符合社会群体愿望的,而且很好地起到了领头作用。 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6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