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干部位小权大独断专私损害村民利益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村干部虽然位小,但权力巨大,在基层又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在众多拆迁用地,土地征收过程中,北京市的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小官权大”,村民利息损害严重。
1.联合开发商虚报价款
国家一直支持,鼓励农村发展建设,对农村开发招商不断放宽的同时,还提供工程补助。这也使得,村干部联合开发商一起腐败,对上多报价款,政府可以多拨补偿,对下少报价款,村民获得的土地使用金就相对变少。而村干部和开发商便可以从中获利,并且获利颇丰。今年751月底,据《湖北日报》报道:大治市查办了罗桥街道办事处港湖村原支部书记主任,通过虚报价款等手段非法手段敛财财达1300余万元。在当今农村,村干部与公司在幕后操作,包揽工程,虚报价款,多收,多报,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村民经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息就损失过半。
2. 违规处置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
农民有承包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发展农村经济 。然后在这过程中,也出现,村干部强制征收土地,以国家处置调整农村用地为由违规处置给开发商,或者随意专卖。村民的承包合同也成为废纸一张,损失严重,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3. 侵害农民救济权利
农民权利得不到保障,补偿金分配不合理,利益受损严重,在诉讼过程中,也得不到合理的处置。在村民上诉之前,就威胁,甚至动用武力,强制阻碍,村官势力单薄,最后只有忍其吞声。
(三)妨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涉黑,涉恶,强拆,组织参与聚众闹事”为了获取利益,尽快完成国家征地要求,村干部甚至联合黑社会对村民使用武力,另一方面,在政府监督部门查处办事时,村干部为了逃避查补,非但不支持检查工作,更是煽动村民,编造是非,聚众到检查部门闹事。村官显然已经成为当地的“地头蛇”,难于管理,难于控制,难于检查……
二、现阶段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干部腐败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原因
(一)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干部腐败犯罪问题的内因
1.村干部职权缺位
“美国著名学者克利特卡德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公式:腐败=垄断+决定权-责任,根据该公式,当代理人(政府官员)对顾客(公众包括潜在的行贿者)拥有垄断地位,享有任意决定权,又缺乏道德和责任约束时,腐败活动将会不断增加。”[5]这也凸显出,村干部腐败犯罪问题严重的原因。位小权大,村干部职位虽小,但在基层群众组织,权力巨大,农村大小事宜都归他管,这就难免是村干部在基层建设过程中享有绝对的管理权和决定权,为其腐败犯罪提供了权力保障。另一方面,位权不明,村干部,职权定位的缺失,也导致村干部权力和职位模糊不清,村民不了解村干部有哪些权力,职位又如果定位,甚至村干部自身,都不了解村干部在权力运用上的制度限制和具体要求,这也导致村干部,滥用权力,过分使用权力,超出权力界限,为腐败犯罪提供重要手段。
2.村干部素质低下
村干部本身的法律知识有效,道德素质低下,也是导致腐败犯罪问题的重要原因,许多村干部甚至觉得腐败是理所当然,不腐败的才是傻瓜,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忽视法律的威严,认为法律只是一张白纸,只要不被查到,查到就送点礼,就能解决问题。村干部腐败思想根深蒂固,社会道德缺失,同时知识水平有限,也是导致腐败犯罪突出的内在原因。 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干部腐败犯罪问题研究(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80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