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承包土地不均
1995年的新一轮土地承包在法律上有“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但是在近20年来,基于新增人口、婚姻嫁娶、人口死亡、耕地征用等原因,农民的土地占有极度不平衡,有些甚至连生存都困难。土地的承包保持三十年不变是文持稳定的基础,不能随意变动,所以只好从其他途径找解决土地不均带来的恶果。
(二)限制土地流转,从而限制农业现代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土地经营主体限制在农民集体,土地不能自由流转,以家庭为主的农业发展不利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权分散、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农村劳动力素质低等因素都使农业现代化受到限制。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难以高效实现
土地流转受到限制,农民只能靠经营土地来获得收益。现有的土地权利设置使土地不能在市场上自由地流动,不能给农民带来财富,农民对土地失去重视,弃田撂荒现象普遍。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单一,形式单一,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无法高效地实现。
(四)影响农民城市化
即使户籍制度改革,部分农民可以进城安家,但是对土地存在牵挂,不愿放弃土地的财产权,也不放心将土地交由他人经营,所以迟迟不进城,农民城市化缓慢。进城是需要成本的,现有土地承包制度下,农民土地财产权不能高效地实现直接影响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影响农民进城进程。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意义与作用
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弊端日益显露,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再分离,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弥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弊端,对农民、农村和农业的进步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有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
首先,再分离为有生产技术并且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种粮大户提供机会,可以将分散的土地集中,有利于规模经营,从而有利于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其次,两权分离填补了农村劳动力转移造成的土地经营主体的空缺,有利于土地的高效利用,既防止土地的荒芜、闲置和低效利用,又可以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高效经营主体集中,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再次,将土地在农户间流转,保障一定期限内了经营权。使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的农民能更加安心地增加对土地投资,确保规模化效益;最后,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将土地相对集中经营管理,“有利于现代农业科技的普及与运用,提高现代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二)有利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对部分已进城定居的农民而言,还拥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的被迫将土地低价转让给别的农户代经营。此次分离使其流转经营权得到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农民获取对土地的实质的财产权,在获得一般就业收入的同时还能得到土地的流转费用,收益增加,生活水平提高。对种地农民而言,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其可通过经营权的抵押,获取贷款融资机会,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土地融资困难的问题。
(三)有利于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
农民从土地生产劳作中解放出来,部分农民在城市中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想在城市中安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农民在获取土地收益后,没有了对土地的牵挂,更加容易进城安家。在城市中就业的农民,将经营权流转出去,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将得到更好的保障,能够更加安心地在非农部门就业,有利于劳动力资源在各部门间的配置,促进农民将来更好的融入城市,有利于城镇一体化和工业化进程。 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意义与风险防范研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40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