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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3)

时间:2017-04-15 20:54来源:毕业论文
三种并购中,横向并购最具有直接消除竞争的不良效果,更加的可能推动垄断的形成。所以,横向并购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而言更大一些,也就成为了各国


    三种并购中,横向并购最具有直接消除竞争的不良效果,更加的可能推动垄断的形成。所以,横向并购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而言更大一些,也就成为了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头戏。
2.1.2  跨国并购的定义
    跨国并购指的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或者收购的方式,为了获取长期利益这个目的,来控制东道国的公司与企业的一部分或者其全部份额的股份或者资产,从而能够控制或影响东道国企业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行为。
    跨国并购是一种既受国内法又受国际法等多重法律来规范的跨国的产权交易的行为。跨国并购同样包括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这两种情形。
    国内并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跨国并购才逐渐兴起的,它是企业的国内并购在经济全球化,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必然产物。跨国并购的定义也是在国内并购的概念引申扩展而得来的。
2.1.3  跨国并购的特性
    a) 跨国并购具有一般性
跨国并购是涉及企业的经营权以及控制权的一种产权交易行为。虽然跨国并购是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的总称,但是我们从有关的统计数据上分析,跨国并购绝大多数是收购,而合并只占跨国并购的不到 3%的比例[ ]。UNCTAD 的投资报告甚至认为“即使被认为平等合作者之间的合并,其中绝大多数也是涉及由一家公司控制另一家公司的收购。”[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国际直接投资中各国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与跨国并购的迅速发展的不平衡具有很大的关系。[ ]  
 b) 并购具有跨国性
    跨国并购从第三次并购浪潮开始逐渐引起了世人的关注。跨国并购使得企业
产权交易这种资本流动的高级形式打破了国界的限制,跨国并购的迅速发展,不
仅成为影响和推动当前国际直接投资活动迅速发展的主要因素,而且成为当前国
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的方式。所以,从某种层面上来说,之所以国际直接投资中各国和地区发展会产生不平衡,是由于跨国并购的迅猛发展的不平衡。
    跨国并购的最主要的主体是跨国公司,其大多分布在发达国家,开放度相对于欠发达国家都比较高。所以,至今的跨国并购活动的交易额的很大一部分是发生在发达国家。但是,随着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和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以及逐渐向国际的接轨,跨国并购的活动在发展中国家也获得了比较大的发展,并且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直接投资主体的吸引力将有增无减,跨国并购在发展中国家经济中的地位也是日益重要。
    任何一种国际投资的活动,必然会涉及到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国家。按资本流动的方向,我们可以将这些国家划分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两个大类。那么跨国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其也同样适用这种划分标准,将跨国并购按照资金流向分为跨国并购输入和跨国并购输出。但我们还应看到跨国并购涉及的国家一般都并不限于并购方所属国和目标企业所在国两个国家,也就是并不仅仅是母国和东道国两个国家,如果目标企业的财产分布在几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如果目标企业的股东的居住地在目标企业注册地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时,就可能涉及更多的国家。
    c) 跨国并购具有国际规范性
    跨国并购的国际规范性可以体现在一下几点:第一,跨国并购受多个国家国内法的规范;第二,跨国并购造成各国国内法的冲突与适用;第三,跨国并购也受到国际规范的调整与制约。 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5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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