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相关概念和理论阐释
1.1 社会排斥
所谓社会排斥,最早是用来专门针对大民族对于少数民族的种种歧视或偏见的,当主导群体拥有足够大的权利去维护其自身所在群体利益时,它便极有可能置少数群体利益于不顾,不愿与其实现资源共享而是占据强势地位去排斥少数群体,剥夺他们的应有权益,社会排斥由此便慢慢产生。
现如今,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社会排斥作为一个专门化的概念,经常用来表示社会强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的排斥或歧视,并且经常与贫穷、社会政策、两极分化、城乡差距、教育体制和社会保障等联系在一起,这种“新贫穷”式的社会排斥理念源于70年代西方经济复苏时期,大规模的经济变迁使得人们产生非个人原因而导致的贫困现象,西方学者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社会排斥这一概念。1974年,法国学者拉诺尔(Ren Lenior)首先使用此概念来指认那些没有受到社会保障的应有保护,同时又被贴上社会问题标签的各种不同类型的人,这群“受排斥者”构成了法国当时人口的十分之一,主要包括精神和身体残疾者、自杀者、老年患者、受虐儿童、药物滥用者、越轨者、单亲父母、多问题家庭、边缘人、反社会的人和社会不适应者等[1]20。
对于社会排斥具体概念的界定,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其理论也在逐渐得到丰富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它是个人或群体部分甚至全部地被排除在政治经济参与之外的这样一个过程,从而被拒绝获得社会所本应赋予的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2)简单且实用化的可以将社会排斥定义为强调不平等的经济待遇、不稳定的工作、不公平的教育制度、恶劣的居住条件、巨大的家庭压力等等;(3)休维尔(Sliver)提出了三个不同的理论范式,团结、专业化和垄断,团结范式是指个人和社会之间社会纽带的松弛;专业化涉及个人行为和交换,它认为排斥是一种歧视的表现,是群体性差异的体现,这种差异否定了个人充分进入或参与社会交换或互动的权利;垄断则指不同的而且彼此竞争的群体将其成员利益最大化[1]21;(4)“英国社会排斥办公室”将其指为某些人们或地区受到诸如事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住房难、犯罪率高的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5)国内学者普遍认为社会排斥是由于在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下,主流社会对某些弱势群体的集体性排斥,而这归根结底还是由最初的游戏规则所导致的某些个人、家庭或者集体缺乏机会去参与一些较为普遍的社会活动,使得差距慢慢拉大,最终被边缘化或者面临被隔离、孤立的处境。
从上面不难得出,社会排斥是一种综合了众多短时间内不可逆转因素的潜在状态,因为仅仅一个方面的不利处境往往不会造成个人或群体整个局势的不可逆转,而是与现行的各种经济、政治及文化等多层面因素息息相关,社会排斥不仅包括缺乏获得物质及服务的机会,也包括被剥夺安全、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及公民权等。它是对以贫穷为主的综合性现象的全方位动态考察,描述的是人们被排斥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体系外的整个动态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同时,它所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某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群体或组织,是一个立体化的思维模型,社会排斥容易导致贫困的加剧和特定群体的剥离化,不利于社会整合,造成被排斥者巨大的心理压力,违背了社会公平公正原则。
1.2 社会融入
社会融入也不单是某一方面所能决定的,它综合包含了政治融入、经济融入、文化融入、心理融入及主体社会对外来人员的认同度等因素[2]18-20,是在不断变化发展中的一个渐进的动态过程,需要个人或群体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去实现特定区域内的各个层面的真正融入和完全适应,具有综合性、区域性、时间性、动态性和双向选择性等特征,不是一蹴而就的。 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制度设计研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54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