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工作的积极影响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能够使拥有权力且滥用权力的人停止其行为的唯一方法就是让权力遇到界限”[1]在我国,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是人民法院的专属权力。有权力的地方就需要有限制,除了司法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等的监督外,社会舆论的监督也是现今社会具有一定威力的一种外在监督方式。它对司法活动有益的方面为:
1、由于人们越来越关注司法活动,从而使司法活动愈加的公平公正。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发展使得其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更为详细,从而维护了人民群众对司法事件的知情权,民众的法治意识也逐渐提高,针对司法事件乐于发表自己的看法及意见,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舆论,民众合法的对司法活动的自由言论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社会舆论的形成与传播,也给司法工作人员施加了必须的正面的压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工作人员受亲缘、金钱等的利诱,从而推动司法案件的公平审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正所谓旁观者清,社会舆论不仅对指出司法活动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而且社会舆论的兴起和传播还能发现案件。比如,曾经有网民通过搜索到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在一次会议讲话时抽的是1500元一条的烟以及开的名车,戴的名牌手表等和他本身的职务不相符,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最后周久耕被送进司法机关。
2、人们舆论的传播与扩散也能对司法制度体系的完善有所帮助。我们知道,万物都是运动的,社会随着文明的进步,也在不停的发展,而司法制度是由人制定出来的,相对而言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正所谓,“我们只要认识到立法的人并不是圣贤,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瑕或者未卜先知这个事实,那么我们就应该要勇敢的承认:再完美的刑法典也是有缺憾的。”[2]正因为这样,法律就应该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与时俱进的进行重立、修改或者废除等来不断的完善其本身,然而,有很多因素和条件可以促使法律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是这些条件必须要表现并传达出来才能为立法的人知晓,进而考虑吸收到法律中,其中社会舆论恰恰是最普及最常用的表达方式。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曾说过:“法律的稳定是以民情为基础,而民情却是一个民族不可或缺的因素”[3]由此可见,他对社会舆论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及地位做出了很高的评价肯定。
3、社会舆论的参与可以使民众更容易接受司法裁判的结果。司法存在的意义有很多,比如处理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等方式。如果法院的裁判结果使得大多数民众不满的话,我们可以说这个裁判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的。而且,“我国并不是一个传统的法治国家,我国的民众还不习惯于自觉服从并尊重司法裁判,显而易见的是法院也做不到不去顾及到民众意志带来的影响。”[4]“法治的真正基础及其起源就是社会生活的本身”[5]我们可以这么说,司法工作不仅仅是为了有效的做出一个裁判,得到社会公众的评价及认可,才是其关键的使命。所以社会舆论如果被司法机关有针对性的吸收鉴借,促使司法工作符合民意,这样司法工作就更容易为广大民众所理解和接受,以至于产生司法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社会舆论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弊端
叶有两面,世界上的事物都不是只有绝对的是或者非。同样的,社会舆论不当时也会存在一定的破坏力,具体表现为:
1、司法审判的结果也会受舆论所影响。社会舆论的人民群众的言论。在民众法治意识越来越高的今天,更多的普通人民通过媒体等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亚里士多德说过“人本有情,法却无情,然而法的无情却无法和人的有情所相融”[6]而人民群众在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时候,都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和情感,并且很多人对于法律的了解仅仅局限于电视,新闻等,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对于司法的评论缺少了理性的分析和判断。“人们所表达出来的意思即为公共意志,由于公共意志的夹杂性从而会出现许多不同的意志表达,比如有意识和无意识、理智和情感、情绪性和非理性甚至极端。”[7]比如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政府人员贪污腐败等情况导致民众产生一定的仇官仇富心理,当人民群众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偏袒一方当事人的时候,也许另一方当事人就可能是当官的或者很有钱的,当这些社会舆论发生谬误,滋生狂热的时候,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出现伤害无辜冤案错案等一系列情况,损害了司法的威严。 论刑事司法如何面对社会舆论(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63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