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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妥善解决类似姓名权案例的建议 9
6.1 加快姓名权的立法 10
6.2 姓名权应受公序良俗的限制 10
6.3 姓名权应该有相对的自由 11
结 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1 引言
姓名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标志,是个人所具有的精神财产,因而姓名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涉及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是一种典型的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文化思想等各方面也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国际化趋势,其中之一就是很多人的姓名越来越新颖。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权利的保护与使用中难免会发生摩擦,就如全国“姓名权第一案”——赵C姓名案。
案情如下:原告赵C是鹰潭市月湖区人,出生于1986年。家人给他起了一个很不同的名字——赵C,“C”是英文单词“China”的首字母,所以赵C名字既新颖又有特殊的含义,所赵C用此名字进行了户籍登记。2005年“赵C”的第一代身份证用就是用这个新颖的名字申请的。可是当到了赵C用这个名字申请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鹰潭市月湖区分局的回复是,他名字中的“C”因为技术方面的限制进不了公安部户口网络程序,若为了给赵C成功地办身份证要花费巨额财产对机器系统进行改造,于是拒绝给他签发第二代身份证,他们建议赵C改名。为此,赵C很不愿意。在双方经过多次的沟通后,赵C仍不愿意改名,月湖区分局也不同意签发身份证,于是,2008年1月4日,赵C将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为其签发身份证的行为,向月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月湖区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赵C这个名字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而且,赵C这个名字的使用并未给国家、社会或他人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法院判决月湖分局应当允许原告赵C用“赵C”这个名字,并向赵C签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一审判决宣判后,月湖区公安分局提出上诉,最后此案以和解结案。赵C同意更改姓名,月湖公安分局也愿意免费为赵C办理变更及居民过户、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姓名权的渊源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自然人的命名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日本《户籍法》规定,“子女的名字必须使用通用易认的字”;巴西民事登记法规定,“户籍官员对申报认申报的古怪名字可予以抵制,不作登记”;阿根廷规定禁止给婴儿取古怪、荒唐、不道德或反映政治、意识形态的名字。
姓名权在我国也同样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在我国古代,封建专制的时代等级分明,因此相关的法律也并不承认对姓名权的保护。古代的姓是与部落的名称和首领喜欢的图腾有关,名是古代人为了分清彼此的代称,氏是各个诸侯国的后人以封国名而定。直到清末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不仅承认了姓名权为人格权并且在第一篇总则中。 此后,在新中国成立前,很多的相关法律对姓名权都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对姓名权的保护并未具有可行性,相关的法律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保护姓名权的措施,也没有规定对侵犯姓名权的人具体的惩罚,所以说对姓名权的保护只是落在了纸面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开始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中对人身权有专门的规定,《婚姻法》和《收养法》等对姓名权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只是散见于法律之中,并未形成系统的体系,对司法的具体案例不适用,也不利于公民姓名权的保护。论文网 姓名权的自由与限制公序良俗(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0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