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缺乏品牌意识
国内大部分生产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并没有了解,申请注册的只是一小部分。有些企业认为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只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自认为能够把农产品以一个不错的价格卖出去,赚点小利就满足了。还有些企业虽然有农产品地理标志,但是只是仅仅停留在注册登记这一层面上,并没有好好利用建立品牌,只是单纯依靠产品本身的优劣。在当今全球化的大势下,商品日渐趋同,更替周期短,消费者购买日益认证品牌,这对我国农产品市场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其实是一个品牌的代名词,如果能够开发出品牌背后的巨大连锁效益,则将获得最大的收益。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利用将是全面的,深入的,通过品牌效应带来的利益,将对解决农民收入有极大的帮助。因此,必须立足于长足发展的道路,从产品质量、生产流程、营销手段、管理模式多方面建设,最终全面挖掘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巨大商机,作名誉化产品,在市场上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文献综述
3.4 行业组织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国外,发达的行业组织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保障,行业协会对本行业有更深的了解,因此更方便对本行业进行保护。生产者本身是一盘散沙,而一个好的行业组织能够将零散的生产者的力量集合到一起,形成一个战线的团结整体,聚合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力保护的强大力量。不仅如此行业组织还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我国在此方面的不完善,极大影响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
4 国际上主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
种种问题都亟待解决,因此务必要学习借鉴他国经验。专门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是国际现有的主要三种法律保护模式。三种模式的代表国家分别为法国、美国和日本。本文将重点阐述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法保护模式。
4.1 法国代表的专门法保护模式
法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丰富的物产,发达的农业,使得法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对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国家。早在19世纪,法国便意识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发展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经济的重中之重。法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是采用专门法保护模式,专门法保护模式使得法国的农产品品质得以保障,并推动其走向国际市场,同时很好的结合了人文和历史因素。专门法保护模式的特点是地理标志国家财产化,地理标志的私有产权性,酒类例外规定,不得在任何类似产品上使用易联想起原产地地理标志的说明。专门法保护模式的优势体现在:
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0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