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012年1月,家住天津市某小区的业主刘某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3月2日,刘某家里失窃,被盗现金一万余元,首饰市值九千元。刘某在该小区居住期间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小区也实行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案件最终没能侦破。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认为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业主家庭财产属于物业公司保管服务范围,刘某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物业有违约行为致使家中财物受损,所以法院最终不予立案。 文献综述
(二)争议焦点
通过比较以上两个案例不难发现,相似的案例在不同的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裁判,第一个业主获得了赔偿,而第二个却不予立案。这主要归结于对于案情争议点的不同看法。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有:第一,物业公司安保义务的性质和内容;第二,物业公司承担安保义务的法律依据;第三,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性质和承担方式。
二、第三人侵害业主权利物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以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为依据
无论业主和小区物业之间关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安保义务是否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载明,对于业主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承担保障义务都需要有正当的理由作为依据,因此需要从理论与规范两个层面入手,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合理性的阐述。
1.理论依据。
(1)风险与获益相当理论。获取利益与承担风险是商业性盈利性活动的基本规则,物业服务具有获利性,既然业主已经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了物业费用,就应该获得法定或者约定的服务利益,并且该利益是与业主所缴纳费用的数额相适应的;在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一定费用,那么就应该提供与该费用相当的服务,如果该风险从盖然性转换为实然性,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在限定范围内承担不利后果。
(2)危险控制理论。类似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在不作为的侵权方面,作为义务源自行为人对于危险源的控制力,如果说行为人有能力有条件来实现对危险源有可能导致的缝隙的有效防范,那么自然该行为人有防范风险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专业性机构,其对业务范围内的状况如警报系统、防护网等性能和使用状况十分清晰,此外,其所属人员一般拥有与该行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使得物业管理公司具有很强的危险预防和控制的能力,若这种能力被应用得当吗,那么可以大大降低危险发生的概率。所以物业服务提供者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程度都是完全可能实现的。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3)合理信赖理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须具有资质认证,同时根据一般社会观念,物业管理管理公司具有专业素质较好的员工,可以为业主提供必要的安保服务,这属于业主自然的期待。业主有理由相信,在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内,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是应当得到保护的。所以,根据行业准则和业务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保负有保障责任,作为义务的承担对其而言是正当的,这是符合业预期范围的合理期待。
论第三人侵害业主权利情形下物业责任(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24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