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信息社会中,手机在我国得到了广泛普及。作为一个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电信服务的覆盖面积在逐步扩大,然而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问题。电信服务合同是载明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类书面合同,有其他一般性合同所拥有的性质,也有区别于一般性合同的特性,电信服务合同从合同种类上分是一种无名合同,从时间要素上来分是一种继续性合同,从具体内容上分则是一种格式合同。论文网
全文主要是通过对电信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论述电信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思路。重点阐述电信服务业广泛涉及的格式条款的问题,从有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电信服务合同的制订程序方面进行多层次的考量,并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务纠纷以及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并且从权利、义务方面展开对电信服务合同的有关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论述,最后通过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等多个方面来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
2 电信格式合同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格式条款本身就是一个舶来物,是为了方便交易一方先制定针对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通信公司对资源有相对的独占性,与弱势的单个消费者相比较,消费者通常是没有选择权的,只能无条件的接受,导致了“霸王条款”愿不愿接受者都得上钩 ,极大限制了合同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考察电信格式合同的内容,发现主要存在有一下几点问题。
2.1 提供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电信经营者与电信用户应该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但现实中电信经营者或服务提供商通过拟订格式条款来减轻或免除自己一方责任,导致利益得不到均衡分配。条款拟订者利用对条款制订的主动性,制订对相对人较为严格的责任承担方式,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相对人,更甚至在格式条款中直接列出可能出现对客户的侵权情况再附随一句通信公司免责。有些格式条款制订者为了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合同内容涉及纠纷解决部分采用排除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仅规定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交易过程中遇到的某些问题。在一定的程度上,利用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比如说:“因SIM 卡没有妥善保管而丢失、密码非因通信公司原因被他人知悉从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由通信用户负责。” 该条款只强调了用户的责任,对运营商的协助义务是完全给予排除的 。再者比如说:“凡通信消费者用户所提供的通信地址必须是正确有效的,移动公司要能将有关信息通知消费者,否者发生全部不利后果由用户承担。”电信公司的存在是为了便捷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的,服务业的最高目标是满足客户的要求,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但是从电信服务合同内容中却未体现出,运营商过多的强调自己的权利,却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涉及甚少。文献综述
2.2 排除用户主要权利
“电信公司有权保留最终解释权”这一“终极杀手”条款,导致无论用户拥有何种权利在这条款下都显得薄弱,电信公司可以利用此条款限制用户的合法权益。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制约了通信用户在签署、变更合同内容时与运营商对价格的协商,削弱了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运营商与用户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实是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订立合同时应根据意思自治的原理,双方应该协商一致方可订立合同 ,而在现实中运营商往往都是以固定的价格与用户进行交易,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剥夺电信用户因为企业网络故障引起的索赔权。比方说在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中规定:“为提升网络通信品质或为了顺应通信技术发展,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省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由于工程施工、网络建设、修改服务功能、进行技术提升等妨碍到正常通信服务的,乙方免除责任。” 再加之一般电信格式合同的字体是细小的,文意晦涩难懂,用户在签订合同时读不懂其内藏的深意。在2014年,陕西省延安市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中国联通分公司在和客户签合同时规定: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的,阻断超过规定的时间的,按合同中规定减免部分月租费,但是不赔偿用户因此受到的损失。此项规定剥夺了用户请求赔偿的权利,实属违法侵权行为。 电信合同格式条款存在问题研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45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