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业主指定
水利部颁布的《工程分包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等要求,可对某专项工程分包并指定分包单位,但不得增加承包单位的额外费用”。将一些分项工程分包出去通常是业主对总承包商的要求。在某些国际工程中,由于对本国企业的保护措施,一些国家规定,外国总承包商承接工程后必须将一定量的工程分包给本国承包商:或工程只能由本国承包商承接,外国承包商只能分包。以上两种情况,业主要对分包商作资格审查,有着较高的要求。
2.1.3 工程分包的分类
根据建筑工程的市场交易的对象不同以及分包的性质不同,工程项目的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如下图一所示:合同关系1为总承包,2、3为专业分包,4、5为劳务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总承包方将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单位,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对工程进度、质量、材料采购、安全管理进行统一控制的行为。指定分包是一项重要的发包方式,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图1 分包合同关系图
2.2 建筑工程分包的特征及限制条件
2.2.1 工程分包的特征
(1) 主体特定
总承包单位从业主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工程,分包商再从总承包处承接部分项目。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
(2) 客体特定
建筑工程分、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建筑工程交易的客体;包括分、发包范围内的建筑劳务或专业性建筑产品。而交易的客体必须具有合法性,所分、发包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
(3) 主体间平等财产关系
它根源于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地位平等,它们之间具有平等的横向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也平等,但分、发包双方不平等的状况也现实存在,不过这也恰巧说明,在发展分包市场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监督和引导。
2.2.2 工程分包的限制条件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
(2)客体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
(3)意思表示要件。第一,工程总分包需要由建设单位、分承包人、分发包人协商一致并且意思表示真实。第二,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有欺诈和胁迫情形。
(4)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不仅是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特殊性的要求,更是建设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要求;必要时还须经过公证或鉴证。
2.2.3 分包管理的主要工作
(1) 健全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
1)用目标管理来贯彻质量管理,通过实现一个个小的目标来达成最后的质量目标,像这样实现最后的目标过程会更加清晰。
2)进度控制根据前方分析,进度管理仍然要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总包方应做好下列工作:
1.订立目标、安排进度:总包商和分包商不一样,分包商的工作是相互影响的、也可以是同时进行的。所以对分包的进度计划或工期目标对于总分包也不是静止的,需要随着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全面协调:由于上述理由,总包商在安排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体的情况,不能只考虑于某一项,这是总包在施工项目的管理中必须需要做好的。全面协调包含有空间、时间以及与别家施工单位所进行协商。
3.动态检测:项目进度是不断改变的,动态的检测制度才能有效的去控制进度,而且监测的范围应该包含各个方面例如分包商的材料供应、人力、设备的投入、以及协调等各方面。 门诊退费原路返回测试+文献综述(4):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12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