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残障人士就业的竞争力较差
从残障人士的学历和技能证书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残障人士的学历是初中及以下,大专以上的只是很小一部分人。在技能证书方面大部分人也是一张证书也没有,对于这些只能从事单一,简单工作的残障人士来说就很难让他们在企事业单位进行比较复杂,高强度的工作了。
3.残障人士的自卑问题
从残障人士学历和技能证书还有失业的原因方面看,他们因为学历低,技能不足,加上他们本身身体上的原因无法继续工作或者因病而被用人单位辞退导致失业,所以残障人士自己感到非常自卑,而不能很自信的去寻找工作,这也是导致残障人士就业困难的原因之一。
4.残障人士对于政策的知晓率低
从残障人士对于政策的知晓率来看,在受访残障人士中,他们对于政府对于残障人士就业的各项政策的知晓率并不是很清楚,很多都是一知半解,并不是十分了解,加上他们的自卑感,所以就很不自信,很不积极,就错过了很多的政府给与残障人士的就业扶持。
五、国外残疾人就业政策
(一)理念领先
纵观发达国家的政策理念,残疾人首先在生活上得到了基本保障,然后政府设法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项目贯穿残疾人的各个方面。在残疾职工生活、就业、学习、兴趣爱好等方面,以制度作保障,广辟残疾职工群体接触社会、吸收主流文化的渠道,培养残疾人群体的自主意识,不断提升残疾职工的自我认同。而且这种政策不会对残疾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产生不公平。通过对发达国家关于残疾人就业各方面政策研究中,可以发现发达国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有如下特点:第一,具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特征;第二,发挥了社会各方面都参与就业保障事业的积极性。如在美国,政府和社会非常重视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和劳动技能的培养,让残疾人充分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通过各种途径让残疾人自食其力,参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到了十分有力的保障,从而形成尊重残疾人的社会氛围。此外,十分重视对残疾人专用设备的开发,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中,已经成为一个重要指标。
(二) 立法保障
1920年美国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律,此后,残疾人就业立法普遍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1944年英国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法案》,1986年德国公布了《重度残疾人法》,这些法规的推出,为残疾人的就业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建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主要方式。英国、瑞典在采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对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有困难的重残人,也建立庇护性工厂,予以集中安置。英国《慢性病患者和残疾人法案》规定:“每个地方保健当局有责任提供内政大臣可以批准的福利工厂,在这样的工厂内,残疾人可被雇佣做适当的工作,或按照1944年和1958年《残疾人雇佣法》受到训练”。日本法律规定,“在一般单位就业确有困难的重残人,由庇护性工厂予以安置,并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环境。”日本这种庇护性工厂近十几年发展较快,全国已有400多个,安置重残人2万多人。
(三) 政策扶持
美国政府对残疾人采取增强其自立能力和工作效率的政策,力图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为此采取了以下两项措施:1、设立特殊的工种,帮助残疾人就业;2将某些规模较小但又不可缺少的行业归由残疾人垄断经营,即使他们得到较为稳定的就业机会,又使他们获得某种垄断性利润。如德国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主要采取以下四点的做法:1、企业厂房、设备由国家或受政府委托的机构投资;2、享受国家应征15%-16%税收中7%的免征优惠,实行先征后退;3、提倡对“奔驰”等大型企业附属的“残疾人工厂”予以产品扶持;4、企业一旦出现亏损,政府即视情况给予财政补贴。 上海残障人士就业现状调查研究与对策建议(6):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28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