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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5)

时间:2017-03-06 21:56来源:毕业论文
表2:主要年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 单位:万人 指 标 2000 2010 2011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 431.27 522.44 902.58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 9.82 20.43 24.35 领取


表2:主要年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
单位:万人
指  标         2000        2010    2011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    431.27    522.44    902.58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    9.82    20.43    24.35
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234.23    352.02    363.9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    364.59    608.41    937.95
享受医保的离退休人员    202.14    391.33    404.1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59.17    249.75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    434.86    556.20    604.22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657.30    703.08
城镇职工工伤保险        555.36    879.75
高龄无保障老人保险        5.22    5.17
农村合作医疗        148.95    147.20
少儿住院基金    212.47    197.19    204.69

对此上海市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1、就业问题
农民失去土地,相当于城镇职工失业,就业问题是解决的关键。近年来针对就业问题,上海市实施一系列的对策。
①    持卡培训,提高技能。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2006年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在本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若干意见的通知》作出相关规定:具有上海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就业有困难、需要提高职业技能素质的劳动者,可以凭本人《劳动手册》、身份证或社保卡其中非上海市身份证号码的须提供本市户籍证明就近到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申请建立本人的培训个人帐户领取培训帐户卡。培训个人帐户的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培训内容以转变就业观念、突出技能培训为重点。
②    减免税费,促进就业。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5月15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上海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非农就业的,可同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可参照对失业、协保人员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上海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可视做招用失业、协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贯彻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鼓励自谋职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③    贷款支持,扶助创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7月15日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有权获得地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并可按规定3年内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3年优惠期内提前转为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扶持政策至3年优惠期满。2005年3月和12月也作出相关优惠政策。如奉贤区的支持创业的做法是:加大创业政策宣传,开展创业主题宣传活动,激发创业者的创业热情。建立创业宣传工作“立体化、品牌化”工作体系;实行“精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的制度,完善区、镇、村三级联动工作台帐为抓手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创业者服务档案(包括电子档案);推进创业咨询“务联网”系统建设,解决创业指导工作中的创业者需求与创业服务机构服务“供求不对称”的瓶颈,实现创业者自助式咨询服务;组织创业培训和发展讲座,举办“专家进三区(校区、园区、社区)宣讲”;认真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将创业园区打造成“服务聚合、政策聚焦、产业聚集”的创业孵化基地。【11】 上海市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5):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3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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