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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4)

时间:2017-04-11 19:39来源:毕业论文
就政府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责任而言,我们知道政府产生源于人民的选举,其权力源于人民赋予,因此政府所做的一切应该对人民负责,应该为了人民的利


就政府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责任而言,我们知道政府产生源于人民的选举,其权力源于人民赋予,因此政府所做的一切应该对人民负责,应该为了人民的利益做到责任行政。换言之,政府代表人民利益的这一性质直接决定了政府在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应该重视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应该通过一系列的针对性措施介入农民工权益保护之中,并惠及到这个弱势群体中的每一位成员。 在保护其权益之时,最具权威性的工具就是法律,其不仅是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工具,也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法治社会中,法治的普遍性就要求社会中人人平等,不能出现任何的歧视现象,如果出现了就可以通过法律这个武器来保护弱势群体的自身生存和发展。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当前我国的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现状,政府需要对他们的人权依法予以特殊对待和保护,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方针与政策,最大限度地缩小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差距。
此外,我国有着特殊的国情,我们知道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是农业反哺工业,发展至今,我国的工业已经初具规模且发展迅猛,我国政府应该利用城市来支持农村,利用工业来反哺农业,进而加大对我国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保障与支持力度。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加快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减轻农村的财政负担、受益于农民工群体。事实上,这种做法符合我国政府的思文惯性,其一向喜欢集中精力办大事,作为占据全国人口七分之一的农民工群体,他们当中的许多人甚至生活在水生火热之中,如果能够较好的解决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不仅能够在他们心目中树立一个良好的政府形象,还能极大程度的巩固政权统治。
3  农民工权益政府责任缺失的现状
3.1 政府的管理思想落后、管理水平低下
当前,我国不同地方的政府对农民工进城持有着不同的态度,但基本上所有的输出地政府均鼓励农民外出,对他们到城市的就业这一现状大多放任自流,很少有地方性政府自掏经费组织农民有序进城打工,这就给输入地的城市政府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如住房困难、交通压力等等,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输入地政府往往会对农民工采取防范性管理的做法。换言之,就是政府通过一些制度对农民工进行管制,甚至带有一定的歧视性。长此以往,就会在思想中和意识中视农民工为带来社会就业、交通压力和社会犯罪的首要因素,把他们看成是各种矛盾的“罪魁祸首”,无形中就会采取限制和严管的态度。事实上,现代社会的许多人都在视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为一种威胁,强调流动人口所带来的诸多负效应,却很少有人从正面去考虑,尤其对政府而言,更多注重的是管理对象所履行的义务,而非从他们所应享有的权益进行考虑,切实的从管理思想层面保护他们的权益。
此外,政府管理思想的落后性还体现在轻服务的低管理水平方面,突出表现就是以收费代替管理的现象相当普遍。我们不妨来看看一个农民工自离开家乡到城市定居所经历的整个过程,其自离开家乡的那一刻起,就要办理“流动人口证”,步入就业城市后则要先后办理“暂住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和“未婚证”等等,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其他的费用。部分部门之所以对办证收费的积极性非常高,主要是因为有利可图,甚至有关部门早已将这些费用当成是自己收入的重要来源,因为各种费用都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如若不交费用,农民工很清楚自己将面临什么样的局面,不仅要被罚款,罚过之后还要缴纳。这种“以收助管”、“以罚促管”的管理局面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不仅容易引起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对立,还将严重影响城市的社会治安、进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当然,输入地和输出地的管理相脱节也对管理工作构成了一定的威胁,正如上文所提及到的,输出地的政府为了消化当地更多的剩余劳动力,往往会鼓励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劳动力外出打工,鉴于外出地较为分散,且流动性较大,输出地对他们基本上无法管理。而输入地则为了自身考虑,在需要劳动力建设城市的时候大量引进,在趋向饱和之时则进行限制。如此所造成的输入地和输出地管理相脱节的局面,不利于整个管理水平的提升。 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4):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4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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