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区内权利分配失衡。任何一个有序系统都需要使系统中各子部分间保持适当的平衡。然而,当前社区内的权利分配严重失衡。业主虽然在法理上具有财产权利主体地位,但在实践中组织业主委员会的过程极其艰难,即使组成也无法定地位,无法与开发商或是物业公司进行抗衡。另一方面,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结成利益关系,甚至直属关系,这样,业主在博弈中的地位极其虚弱,无法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纠纷。
(4)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失当。如果到此为止的话,还仅仅处于私权领域的权利博弈,在法律完备的情况下,纠纷依然能够通合法途径得以解决。但若政府介入,权利博弈力量对比明显向公民权利或公民权力支持的一方倾斜。但是即使是私权利面对强大的公权利,在公正的法律面前,也应该是人人平等的,因为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底线,但是,依据现行法律与行政管理体制,公民很难通过合法途径抵御公权力的侵害,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实际上使得行政行为基本不可诉,哪怕是越权或者违法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不仅仅侵犯公民权利而且使社区安定,社会稳定和发展受到影响,社会公正和政府的合法性将受到威胁。所以这种权利失衡不仅仅是社区间的私权利制衡问题,而且是私权利与公权力间的制衡问题。上述情况的根源是,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对政府在民事纠纷中的行为缺乏界定与制约,致使政府经常介入社区民事纠纷。当政府不能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而卷入纠纷中时,纠纷上升为常规解决机制中难以解决的冲突,即平等协商、调解、仲裁甚至诉讼都难以解决的冲突、冲突逐步升级,从争议、论战、聚集示威、宣传鼓动(张贴标语)、拒绝履行义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强行断水断电)、马拉松式的诉讼,甚至暴力(冲突最高形式)等。
(5)司法解决途径不畅。司法改革成为2003年人代会‘两高’报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长期致力于经济法、国际法和宪法研究的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博士在评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的工作报告时说“我国原有司法体制的弊端已日益明显,如司法独立问题、司法公正问题、法官素质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司法腐败[5]61-62。。司法改革的目标应该是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公正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不体现公正与正义的法律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而法律的公正很大方面是通过司法公正来实现的。当前,司法领域的许多问题必须及时解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司法腐败或司法不公的根源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结构性的,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多个层面同时进行改革。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社区冲突产生原因很多,既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又有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要解决社区冲突必须从客观与主观双方面着手,这样才能够有效的缓解冲突。
1.2 社区融合的内涵及作用
1.2.1社区融合的内涵
社区融合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社区内部社会阶层不同的个体成员之间,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适应过程并以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二是指社区与整个外部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适应过程及和睦相处、共存、共荣、和谐共进的状态[6]12-14。
所以社区融合不仅是社区内部成员之间的融合同样也是社区外部与其他环境的融合。 新疆多民族混合居住社区冲突与融合研究(4):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52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