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慈善组织队伍建设比较欠缺。据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在我国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学历结构上大专以下的占66%,本科以上的仅占34%。[4]慈善组织队伍中偏低的专业化不利于组织自身建设。对于该现状的出现,追本溯源是我国慈善组织没有意识到组织队伍建设的重要性,队伍建设不够专业化,慈善组织队伍总体素质偏低,这些都将导致慈善组织做事效率低下,成本支出变大。而且,我国慈善组织对于志愿者自愿加入其队伍非但没有采取鼓励政策,反而对于自愿参加组织活动项目的志愿者采取排斥态度,简单来说,即慈善组织抑制志愿精神。
(三)慈善组织信息不透明
卡耐基基金会前主席曾说,“慈善事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5]《20l1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2011年慈善透明指数达到40.6分,相较于去年的39.0分,透明度增长了4.1%。根据对网络公众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将近8%的受调查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状况表示满意,与2010年的9%相比,略有下降。[5]虽然从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慈善组织在信息透明度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信息公开程度依旧没有达到公众的满意程度。
慈善组织信息不公开,一方面由于我国慈善组织缺少可参考的信息公开标准。慈善组织不知道该采用何种方式去公开信息;对于信息的公开,组织又该公开到某种程度;组织本身是否有义务公开捐赠等各方面信息。而当慈善组织选择不公开信息时,组织又需要承担一种什么责任。对于这些问题,慈善组织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所以慈善组织根本没有去公开信息的意识。另一方面,我国慈善领域普遍存着竞争氛围不足的现象,这使得慈善组织精神的懈怠,危机意识的缺失,他们没有意识到其筹到的社会捐赠与自身组织公信力之间的关系。而且慈善组织不想也不愿承担公众压力,他们担心信息的公开会给自身招来不必要的麻烦,他们更想通过对信息的隐藏给自己保留一定的权力,信息一旦公布,其内部人员的权力将被监督或取缔,所以不愿去公开捐赠信息。因此,即使有些慈善组织虽然采取信息公开策略,但是他们只公布对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而对于那些涉及自身利益的信息则采取隐瞒策略。
捐赠者作为募捐客体,把物资捐赠到作为募捐主体的慈善组织时,捐赠者便丧失了他对捐赠物资的所有权,相反,慈善组织取得了对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对物资有着一定的支配权。捐赠者虽然丧失了对捐赠物资的所有权,但他们在失去所有权的那一刻便被赋予对捐赠物资去向的知情权。面对慈善组织信息不公开的情况,捐赠者对自己捐助的物资“不知所踪”,他们不禁会怀疑自己的捐助是否真正帮助了那些应该被帮助的对象,亦或是自己的捐助被用于别的用途。当一系列类似于“郭美美事件”曝光后,持怀疑态度的捐赠者开始对慈善组织渐渐失去了信心,物资捐赠率也渐渐减少。
(四)监督体系不完善
慈善组织运行的监督体系不健全,有待完善。慈善组织不完善的内部监督与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捐赠者的监督这些外部监督之间未形成良好的监督网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可以对慈善组织行使监督权的部门包括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民政部门通过对慈善组的注册进行事前监督;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对慈善组织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项目运作这三方面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则通过对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6]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制相关条例,这些外部部门在实际运行中没法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因此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主要是通过其组织本身的自律来达到实际监督效果,但与其说依靠慈善组织自身的自律,不如说是取决于慈善组织领导者的道德自律。但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很多领导者在开始创办慈善机构时本着造福社会的宗旨,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绵薄之力,但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当他们发现自己经手的大量捐款受到较少力量的监督,甚至基本不受任何力量监督时,他们便开始滥用募集到的善款来满足自己逐渐膨胀的贪念,而一旦滥用善款的消息被曝光后,慈善组织便会受到公众质疑,即使慈善组织领导者及时作出补救策略或者澄清不符的事实,公众内心的质疑也不会立马消失,于是越来越多的公众持观望怀疑不信任的态度对待慈善组织,最终导致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降低。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提升研究(3):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69142.html